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於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2000年7月1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00/7/1
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於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2000年7月1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條例,於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2000年7月1日松桃苗族自...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有農牧漁良種...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制定的辦法。辦法實施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21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
1988年4月30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8年9月20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6年3月12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松桃苗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2年3月8日經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對《條例》作如下說明:一、制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是為貫徹落實《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2022年11月8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法律規定》是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產生糾紛的法律規定條例。1.對於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形:承包契約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
2.《民法通則》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範 1986年4月《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契約規定。”第81條第3...
《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定的條例。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保障承包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發包方的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承包契約的規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所享有的生產經營和收益的權利。確立承包經營權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認農村承包經營戶是一種相對...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第八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於農業生產的耕地、果園、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土地承包以農戶家庭...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
2020年11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試點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政策變遷 政策不允許 (1979年2月以前)《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明確規定:“不許包產到戶,不許分田單幹。”如1978...
拋荒土地摸底情況要在村務公開欄、所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對土地拋荒時間達到兩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公示有異議者,要求繼續承包已拋荒耕地的,應在15天內提出復耕計畫報村集體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按照現有土地承包經營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要求,繼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在確權、確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土地承包者的權益...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
以放棄土地承包權為條件將戶口遷入本村的,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權利,也不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條 統一組織家庭承包時,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維護髮包方與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農村承包經營責任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
農業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經發〔201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檔案局:為貫徹落實2014年中央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
承包經營是指農村集體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承包契約的規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確立承包經營權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認農村承包經營戶是一種相對獨立的...
用於抵押的土地經營權必須屬抵押人所有,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依法取得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通過合法流轉方式享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農戶及農業經營主體依法取得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
1999年12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廢止)。這一階段涉及農村土地承包...
2015年1月27日,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6部門以農經發〔2015〕2號聯合印發《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明確總體要求、進一步把握政策原則、進一步抓好...
第九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第十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