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東莞市電線電纜行業協會(英文名稱:DONGGUAN WIRE&CABLE ASSOCTATION,縮寫:DGWA)。
第二條 :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東莞市內從事各類線纜產品、線纜產品原材料、線纜機械工業設備、線纜配套產品的生產、研發、檢測、銷售及使用等的經濟組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東莞,服務東莞。促進東莞電線電纜行業的繁榮與健康發展,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和政府聯繫,維護公平競爭。
第四條 :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省/市/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高新產業園東莞市產品質量檢測基地電器樓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貫徹本協會在國民經濟計畫和行業中的重要作用;
(二) 協助相關企業和國家有關部門,推廣本行業內各類產品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根據需要積極參與制定或修訂行業內各項產品標準;幫助企業生產達標產品,積極推廣電線電纜在生產和生活中的安全、有序使用,規範行業內企業的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保護企業共同利益;
(三) 組織編輯、出版、發行專業性報刊,向社會各界宣傳本行業的發展情況,向社會推薦本行業產品的知名企業和品牌;
(四) 配合政府進行宣傳招商引資政策,為企業與政府穿針引線、牽線搭橋,組織舉辦國際、國內展覽會,開發專業市場,參與市場建設;
(五) 組織專業的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及法規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升企業競爭優勢;
(六) 發展與省內外、國內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友好關係,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代表本市電線電纜行業參加省內外及國內國際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提升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
(七) 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電線電纜行業技術、先進設備、市場預測、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與諮詢;
(八) 當好會員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及時向企業傳達本行業最新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及時收集聽取並反饋會員企業對政府的合理意見、建議和請求;
(九) 為會員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需要有償服務的項目可給予適當優惠;
(十) 協調本協會與電線電纜產品所需材料、設備、使用及其他相關協會的關係,協調電線電纜製造、電線電纜材料、電線電纜設備及其他相關企業的關係,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於推進新產品、新技術的發展;
(十一) 對本行業執行標準制訂和修訂提出合理的建議;
(十二) 做好每年的企業信息統計工作;為成員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需要有償服務的項目可給予適當優惠;
(十三) 興辦經濟實體、檢測實驗機構、行業研究院所,協助企業進行產品推廣、檢驗、成果鑑定、成果發表、專家論證、成果轉化、成果轉讓、產學研合作及產業化等相關工作;
(十四) 承擔主管部門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十五) 開展其他有益於本行業的活動。
第三章 成員待遇和服務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遵守本協會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遵紀守法,在經營過程中無不良紀錄;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按入會條件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成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享有本協會提供的技術、信息和資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每年免費獲取本協會贈送的內部刊物;
(六) 每年在協會的內部刊物免費發布兩條企業信息;
(七) 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八) 免費獲取各地政府最新的招商引資信息;
(九) 免費諮詢當地的信用擔保、資產評估行業信息;
(十) 免費為成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十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接受和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積極支持協會各項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應行業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的資料、數據;
(四)團結、誠信、自律,自覺維護協會的聲譽,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果無故不履行會員義務,且警告無效,協會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有償服務
(一) 為會員單位在電視報刊網路等各種媒體上進行宣傳與策劃;
(二) 為會員單位承辦企業會議、開業典禮、周年慶典等活動;
(三) 為會員單位提供最優惠的市場行銷、管理提升等培訓服務;
(四) 組團參加國內外的各種會議展覽或訪談交流活動;
(五) 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國際產品認證、產品推廣、檢驗、成果鑑定、 成果發表、專家論證等服務;
(六) 為會員單位策劃各種融資與招商活動計畫。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 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和秘書長均可以擔任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擔科技項目,或科技立項後的撥付經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