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

《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是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CAS
  • 位置:上海
  • 類別:電線電纜行業協會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9日
(2013年11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Cable – Wire Trade Association ofshanghai.縮寫:CAS。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電線電纜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服務為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全行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加強行業管理,團結電線電纜同行,聯強扶弱,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發揮協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本市與各地線纜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力打造上海線纜產業的名牌,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靜安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開展對本地區電線電纜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活動。
(三)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專業人員,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四)開展政府授權於行業協會的工作,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五)組織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推動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社會慈善活動。
(七)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有關事項,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訴求和願望。
(八)通過本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本協會刊物和行業技術經濟資料,及時向政府和會員通報行業情況和信息。
(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代表本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十)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第七條
業務範圍:提供諮詢、人員培訓、組織調研、行業協調、行業統計、信息技術交流與服務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企事業單位或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由民主選舉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負責人、理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負責人;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通過直選產生理事、副會長、會長,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改選。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經理事會審議後,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四)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免;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副會長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副會長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會長應該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的,須在選舉前將人員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會長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四)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信息部、財務部,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補貼,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財政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增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9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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