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是於2002年10月31日通過的關於上海市轄區內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 修改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改時間:2010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3年2月1日
簡介
詳細內容
規定內容
規定(草案)的說明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行業協會是同一行業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為尋求本行業共同利益而聯合起來的社會組織形式,是市場經濟體制下開展行業服務和協調、實現行業自身管理和約束的重要的中介組織。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規範行業協會的運行,是加快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切實轉變政府管理職能,應對入世各項挑戰,實現上海新一輪發展的重要舉措。
行業協會在現代社會組織中歸類為非營利機構、非政府組織的範疇,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中已有很長的發展歷史。行業協會在參與社會管理、維護行業利益、促進經濟發展、規範市場運行以及溝通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的聯繫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歷史上,上海的行業組織——同業公會也相當發達,40年代至50年代初,本市各類同業公會多達400多家,覆蓋了整個工商業。改革開放後,上海的行業協會重新復萌。1997年,國家經貿委將上海列為全國行業協會試點的四個城市之一。截止去年底,本市在市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市級行業協會123家。這些行業協會在為企業提供服務、進行市場開拓、實行行業自律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支持了上海產業結構的調整、投資環境的改善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但是,這些行業協會大多通過行政手段組建,存在著行政依附性強、行業代表性差、分布不夠合理等問題。為應對入世的挑戰,推進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從去年開始,市政府多次就行業協會的發展問題進行論證研究,形成了促進本市行業協會發展的基本思路。今年1月份,市政府又下發了《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以下簡稱2號文)和《關於本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指導意見》,確立了一套新的管理模式,成立了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作為市政府授權的本市行業協會的協會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業協會的總體規劃、布局調整、政策制定、協調管理;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業協會涉及的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有關事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市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對行業協會實施年檢和監督檢查。兩個檔案實施6個多月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有10多家新的行業協會按照新的體制組建成立。為了鞏固本市行業協會發展的成果,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行業協會的運作,促進政府部門向行業協會轉移應轉移的權力,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積極作用。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今年初,市政府成立了由法制辦、體改辦、社團局等部門組成的起草小組,並邀請了市人大財經委和法工委的同志參加。3月份開始,分別召開了五個座談會,聽取了20多家行業協會及市、區近10家工業經濟聯合會和商業聯合會以及旅遊行業近10家企業的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調整了立法思路,起草了草案稿。4月下旬,將草案稿發至政府部門、相關單位和部分行業協會總計90多家單位徵求意見。此後,就《規定(草案)》分別與市人大財經委和法工委的領導作了溝通,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作了專門匯報。根據幾次溝通匯報中的情況以及各方面的反饋意見,對草案稿進行了修改。6月中旬,將修改後的草案稿再次傳送40多家單位會簽和徵求意見。7月29日,在市人大組織的行業協會視察中,又聽取了人大常委會領導和委員對《規定(草案)》的修改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規定(草案)》。
三、《規定(草案)》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一)關於《規定(草案)》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對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曾有兩種考慮,一種是將市政府今年2號文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地方性法律規範;另一種考慮則是制定相對原則一些、巨觀一些、不覆蓋2號文的地方性法規。經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我們認為,行業協會的職能到位不僅取決於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也取決於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同時還與國家產權制度改革等重大背景密切相關。鑒於本市行業協會的發展、改革尚處於起步和探索階段,市政府2號文於今年2月1日剛實施,有關具體操作層面的管理內容尚需經探索實踐後再進一步完善。另外,國家最近正在研究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因此,目前制定一部在體例上較為完整的地方性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我們考慮,《規定(草案)》在體例編排上,不完全取代或者覆蓋市政府2號文,而是以2號文中的一些原則規定為基礎,從更巨觀的立意上強化政府對行業協會發展的促進和保障,同時,淡化有關行業協會設立管理方面的程式要求。法規通過後,市政府將根據法規原則,對2號文作進一步完善。根據以上指導思想,《規定(草案)》總體框架不設章節,名稱確定為“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主要從行業協會的宗旨原則、設立和組織機構、主要職責的履行及政府保障等幾個方面進行規範和調整。
(二)關於行業協會的職能
市政府2號文明確,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並列出了行業協會的十項具體職責。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許多行業協會希望能夠對行業協會的職能和職責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而一些政府部門則認為,目前行業協會的發展正在探索過程中,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有需求的,行業協會都可以去做,其具體職責會不斷拓展,因此,不必規定過細。經反覆研究,我們認為,在現階段對行業協會的職責作些引導性的規定,不僅有利於行業協會的實際操作,也可以保證政府部門支持行業協會履行自身職責。為此,《規定(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五條重點對行業協會具有的提供行業服務、制訂行業規則和標準、協調經營相關事宜、參與反傾銷反補貼申訴和公共決策以及開展行業自律與實施懲戒措施等六個方面的主要職責進行了細化,並相應地強調政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障行業協會履行職責。
(三)關於政府對行業協會發展的扶持
行業協會職責到位,關鍵在於政府部門轉變職能,將本該屬於行業協會的社會管理事務歸還給行業協會,把適宜由行業協會承擔的有關職責委託給行業協會,積極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對此,行業協會呼籲比較強烈。《規定(草案)》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突出了政府對行業協會發展的扶持:一是在《規定(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具體明確政府部門在行業協會履行自身職責時應當給予相應的支持和配合,將行業統計調查、行業評估論證、行業信息發布、技能資質考核、技術標準制訂以及產品或者服務推介等事項委託或者移交給行業協會承辦,不干預行業協會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的協調活動,為行業協會開展反傾銷反補貼提供信息服務,保障行業協會參與公共決策以及向行業協會通報行政處罰等,積極促進、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二是強調政府部門應當在經費、人員待遇等方面對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給予保障。《規定(草案)》第九條明確,行業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逐步職業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行業協會秘書處的人才庫建設並開展相關的培訓工作。第十六條還明確,公共資金可以通過適當渠道對行業協會的發展給予必要的資助。政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的經常性或者個別性事務,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行業協會按企業建立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並為工作人員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對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進入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行業協會的行為禁止
行業協會是社會自治組織,為保證行業協會的公正性,避免行業協會實行行業壟斷或者實施其他損害會員單位、非會員單位、消費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規定(草案)》在第七條中強調行業協會應當對不同區域、部門、所有制、經營規模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實行平等的入會標準,《規定(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強調可以通過制訂章程和行規行約進行自律,並可對違規違約者作出行業懲戒措施,《規定(草案)》第十八條還對行業協會的一些行為明確予以禁止,強調行業協會不得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或者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不得利用組織優勢,開展與本行業經營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行業協會的大企業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中小企業會員在行業協會的事務中發揮作用。
(五)關於政府對行業協會的監督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政府部門和一些企業對行業協會自我管理行為的監督給予了普遍的關注。為此,《規定(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政府管理部門依法對行業協會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行業協會有不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形的,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撤銷其登記,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或者其他政府管理部門也可以建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登記。行業協會註銷或者撤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六)關於參照適用的情形
《規定(草案)》第二條定義中將本規定所稱的行業協會,設定為“由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即強調目前本市重點鼓勵和扶持發展的行業協會是以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經濟類的行業協會。至於律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場中介機構或者執業人個人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規定(草案)》中有部分規定對其不適用,但許多促進發展的原則也同樣適用此類行業性組織。為此,《規定(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由市場中介機構組成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執業人員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參照適用本規定。
《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0月29日召開會議,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關於政府有關部門將行業自律等職能轉移或者委託給行業協會承擔的規定,是否適當,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行業協會是會員實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將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規則的制定作為政府轉移或者委託給行業協會承擔的職能,不盡妥當。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修改為:“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將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調查、行業統計、產品展覽展銷等職能轉移或者委託給行業協會承擔。”(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
(二)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在公共資金給予行業協會資助的具體條件以及公共資金管理等方面,需要完善。經研究,委員們的意見很有針對性。解決政會分開問題,是推動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的關鍵。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確定的“行業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會務自理,經費自籌”,對於行業協會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運作,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遵循上述原則並不排除行業協會可在以下情形獲得公共資金。第一,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承擔某些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第二,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有關事項,由政府以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的;第三,設立初期特別是在創辦時確實面臨資金困難的。要說明的是,鑒於本市行業協會的發展處於起步階段,有些行業協會設立初期確實需要支持,因此,給予其適當的公共資金資助是必要的,這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不衝突,同時,也符合制定本規定的目的。為了避免行業協會對公共資金的依賴,保證公共資金對行業協會的資助規範、透明,實現公共資金的有效管理,市政府應當依照有關預算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資助的具體條件和資金管理辦法。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行業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的經費,由公共資金支出。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事務的,應當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對設立初期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公共資金資助。”(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對因行業協會違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中有關禁止性要求而受到損害的,應當規定必要的救濟途徑。經研究,對行業協會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利益的行為,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的條序對調,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修改為:“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應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將行業協會定位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而規定草案審議結果報告將行業協會稱為“市場中介組織”,兩種提法有無矛盾,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這兩種提法是從不同法律關係的角度對行業協會加以定位。將行業協會歸為市場中介組織,是就其活動內容而言;而將其歸為社會團體,是就其機構屬性而言。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十一條關於行業協會管理體制、監督體制的規定,表述得不夠明確,建議予以修改。經研究,行業協會管理體制、監督體制尚處於改革、探索過程中,體制問題可以由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作出安排。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關於行業協會應當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規定,含義不夠明確,建議予以修改。經研究,市政府今年初制定的《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中對行業協會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內涵已經有所界定,即“發起人和其他參加會員應當達到或者承諾在2年內達到本市同業組織數量的20% 以上或者同業銷售額的50% 以上”。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四)有的委員建議,草案修改稿第十條應當增加行業協會可以制訂行業標準的規定。經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方的行業協會沒有制訂行業標準的權利。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積極作用,制定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規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規定草案印發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9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五條關於行業協會管理體制的規定,為行業協會設定的管理部門太多,不利於行業協會健康發展;有的委員提出,行業協會發展署的設立十分必要,該條的規定是可行的;還有的委員提出,該條可以規定得原則些。經研究,由行業協會發展署、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等共同對行業協會的活動進行管理在一定時期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總體而言,行業協會管理體制目前仍處於改革、探索階段,規定草案關於行業協會管理體制的規定宜表述得原則些,行業協會管理機構及其設定可以由市政府在職權範圍內作出安排並適時調整。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市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具體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八條、第九條關於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規定,過於具體,建議予以簡化。經研究,規定草案主要是從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角度作出規範,因此,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設定及其產生的一些具體問題,可以根據會務自理的原則按照章程由行業協會自行決定。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八條、第九條合併為一條,修改為:“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行業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行業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秘書長是行業協會的專職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也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行業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逐步職業化。”(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促進行業協會市場化運作,應當在規定草案中增加推進“政會分開”的有關內容。有的委員建議,在規定草案中增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行業協會領導人的規定,以保證行業協會的獨立性。經研究,行業協會是代表行業利益的市場中介組織,為了促進行業協會市場化機制的形成,保障行業協會健康有序地發展,有必要將推進“政會分開”作為發展、改革行業協會的重要切入點。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規定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在機構、人事、財務等方面與行業協會分開,其工作機構不得與行業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的領導職務。”(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分別分兩款對行業協會的職能及政府相應的支持作了規定,層次不夠清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規定草案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表述不夠清晰,建議對哪些應當交還或者委託給行業協會承擔,作出明確界定。經研究,明確和落實行業協會的職能,對於加快行業協會的培育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草案關於行業協會職能的規定,可以與政府促進其行使職能的內容分開,集中進行表述;從當前實際情況看,政府以及社會各方可以著重從支持行業協會參與公共決策、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為行業協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等方面促進行業協會行使其職能;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與政府職能轉變確實存在著互相推動的關係,但是,由於各行業自身存在的差異性,現階段在規定草案中明確劃分政府哪些職能應當轉移或者委託給行業協會行使,還有一定難度。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
(一)將規定草案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關於行業協會職能的規定分別修改完善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
(二)將有關方面促進行業協會行使職能的規定進行歸併:
1、將社會各方支持行業協會參與公共決策的規定歸併為一條,修改為:“有關國家機關在制訂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術標準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制訂有關技術標準時,也可以委託行業協會起草。”(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2、將政府轉變職能,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的規定歸併為一條,修改為:“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將行業服務規則的制定、行業評估論證、產品展覽展銷、行業自律、技能資質考核、行業調查、行業統計等職能轉移或者委託給行業協會承擔。”(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3、將社會各方為行業協會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的規定修改為:“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為行業協會提供行業信息和諮詢,並向國家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參加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活動。”(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鑒於規定草案第三條已確定了行業協會應當自籌經費的原則,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公共資金可以通過適當渠道對行業協會的發展給予必要的資助”的規定,不夠妥當,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行業協會作為市場中介組織,在維護行業利益、規範市場運作以及溝通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的聯繫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了推進和扶持本市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對行業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所需費用,應當由公共資金支出;對設立初期自籌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給予必要的公共資金支持,也是需要的。公共資金在這兩種情況下給予行業協會資助與行業協會經費自籌原則並不相悖。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業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的經費,由公共資金支出。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的事務,應當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對設立初期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公共資金可以給予必要的資助。”(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此外,對規定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規定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