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塑膠行業協會

上海塑膠行業協會成立於1990年2月。本屆會長單位: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會長18家,理事單位54家,現有會員單位200餘家。協會秘書處內設辦公室、信息部,下設PVC製品專業委員會、塑膠包裝專業委員會、工程塑膠專業委員會、技術諮詢部和工貿發展經營部。涵蓋石油化工、輕工、機電、建材等系統的國有、民營、合資、獨資企業和相關的高校、科研院所,覆蓋五大專業領域:樹脂塑膠、塑膠製品、塑膠輔料、塑膠模具、塑膠機械。協會建有專業網站《上海塑膠網》,出版《上海塑膠通訊》月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塑膠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90年2月
  • 會長單位: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上海塑膠通訊》月刊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以服務會員單位及業內企業為宗旨,按照“服務、協調、維權、自律”的職能開展工作。制定並實施《上海塑膠行業行規行約》和《專委會工作條例》,開展行業名優品牌評定、市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推薦評估、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舉辦專業會展,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推進技術進步等工作。

協會章程

上海塑膠行業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塑膠行業協會;英文譯名:The Plastic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縮寫SP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塑膠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協會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國家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服務於企業,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揮行業群體優勢,促進會員間的廣泛合作,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推動上海塑膠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主要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提供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信息,提供技術經濟諮詢,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專業技術交流。
(二)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三)開設專業網站《上海塑膠網》,定期編輯出版會刊《上海塑膠通訊》,組織交流推廣塑膠行業生產、經營、開發和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的經驗,促進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六)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通過政府有關部門職能轉移或委託,開展技能資質培訓考核、評估論證、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等工作。
(九)積極發展與國內外同行的相互聯繫和合作交流。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名優品牌產品推介、行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認證、誠信企業創建、編輯出版會刊、開設專業網站、會展招商、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和同業聯誼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開、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團體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履行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以及其負責人的聘免;
(六)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應是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人。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一)會長、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正、副會長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
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聘免。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協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投入人對投入本協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信委、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4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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