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95家,上述單位原分別為本市原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市建設監理協會、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聯絡網的成員單位,打破原有的條線分割,符合本市建設工程諮詢行業規範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業內企業向“大而強、小而專”的方向發展。
行業協會以行業發展戰略為指導,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政策。為增強會員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建設工程諮詢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會還設有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本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為專職人員。秘書處的工作職能另見《秘書處各工作部門職能簡介》。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建設工程諮詢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Consultants Trade Association,可縮寫為:SCC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由本市為建設工程提供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工程招標代理、工程諮詢以及建設全過程項目管理諮詢服務等建設工程諮詢行業企事業單位、其他相關經濟組織、高校、科研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行業發展戰略為指導,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政策,為增強會員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建設工程諮詢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
第四條
本會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本會業務的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建設工程諮詢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組織研討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各項事宜,向政府提出制訂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引導會員遵紀守法,遵守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
(五)組織行業的業務培訓、技術諮詢、經驗交流等活動,促進提高會員的服務、質量水平和行業的整體素質;
(六)鼓勵行業內會員單位間的公平競爭,加強合作,優勢互補,加強與國內外同行聯繫,組織開展訪問考察活動;擬與兄弟省市展開合作,支持會員單位向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地區開拓業務;
(七)協調行業內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就經營服務活動發生的爭議;
(八)組織制訂行業有關管理、技術、經濟等的工作標準或規定;
(九)提供行業信息服務,編印行業業務資料;
(十)受政府部門委託,協助做好行業統計、展開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等;
(十一)組織調研,編制行業發展報告;
(十二)對會員單位和執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組織評選和表彰獎勵先進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等具體工作;
(十三)參與信用體系的建設,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信用標準,參與信用證信和評價,建立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建立以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信息平台,加強對信用徵信和評估機構的監督;開展信用體系專題研究。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規劃、行業調研、行業評比、課題(問題)研究、業務培訓、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技術諮詢、制訂行業工作標準、行業宣傳及推介、資料編輯出版、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職能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遵循誠信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實行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有關工程諮詢、工程監理、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項目管理等業務之一或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或與本行業有關的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若政府有專門規定則按規定辦理;
(四)境外和外省市臨時進滬的與本行業有關的單位須有經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明。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填寫由本會印製的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必要的單位證明類複印材料;
(三)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後,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和採用適當形式的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各類服務的優先權或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政府有專門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形象;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單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換、通訊地址變更應及時告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行規行約,有損行業集體形象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採取警告、通告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對違法、違規經營的行業單位,本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換屆時應召開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超過單位會員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的人選應顧及本行業協會中的各類業務單位和不同資質等級單位的代表。
理事因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理事資格隨即終止,該理事的所屬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再另報人選遞補,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行使理事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和代表機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人數不應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對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影響力較大、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人員,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可任命為副會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為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工作部門、專業委員會和代表機構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四)管理協調各工作部門、專業委員會和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不是獨立法人。該類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由秘書處負責管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市)有關規定,按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必要時,可使用原“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的名稱,與本會名稱具有等同效用。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O 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