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梯協會成立於1988年8月。 2003年3月正式更名為上海市電梯行業協會(英文 SHANGHAI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ET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電梯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8年8月
- 更名時間: 2003年3月
協會簡介,組織結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市電梯行業協會會員由來自電梯製造、安裝、維保公司及大專院校、建築設計、房地產業、物業管理、政府部門等單位組成,現共有會員單位280餘家。本協會的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協會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下的秘書處負責。
目前協會的常設機構有辦公室、編輯部和電梯培訓部三個部門,同時下設六個專業委員會,即安全和製造專業委員會、安裝專業委員會、維修保養專業委員會、質量專業委員會、技術諮詢委員會和配件專業委員會。主要職能是負責開展行業內相關專業的各項活動。
上海市電梯行業協會認真貫徹政府法律法規、法令條例;維護本行業的利益,推動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質量的穩步提高,提升本行業的專業化管理協作水平。以服務為宗旨,恪守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求真務實的態度為政府、為社會、為企業服務。團結全體會員單位,切實發揮行業協會在政府和行業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組織結構
一.辦公室
協助協會秘書處落實各項工作計畫,配合各專業委員會開展行業活動,做好日常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工商、稅務、社團等政府管理部門的申報、考核和年審工作,支持協會各部門的工作有效實施。
二.《上海電梯》編輯部
《上海電梯》創刊於1988年8月,雙月刊,至今已有16年。
辦刊宗旨:為我國電梯行業的學術交流、市場繁榮、科研成果的轉化、先進的經營管理與實際生產經驗的推廣服務;為電梯行業和相關行業及與國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服務。
三.電梯培訓部
培訓宗旨:為提高電梯行業的綜合素質,舉辦有關電梯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講座;對在行業中從事電梯安裝、維保,監理人員進行資質培訓。以行業的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培訓的新思路、新方法。
四.安全與製造專業委員會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對整機製造和部件製造廠家的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指導。
五.安裝專業委員會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電梯、扶梯安裝技術的諮詢和指導,組織安裝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技術、工藝等方面的學習交流,組織觀摩優質安裝工程。
六.維修保養專業委員會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電梯維修保養實施監督和檢查,提供電梯、扶梯維修保養技術的諮詢和指導,組織維修保養單位進行先進的維修保養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學習交流。
七.質量專業委員會
組織行業內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交流學習; 提供質量審核和6SIGMA的系統培訓;向國家、省市級推薦優秀的QC活動小組的評選。
八.技術諮詢委員會
做好國家有關電梯技術標準在行業中的貫徹執行,組織行業內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對新技術、新產品的技術鑑定,推薦科技成果的轉讓,推廣新材料、新工藝的運用。
九.配件專業委員會
隨著電梯整機製造、安裝技術、工藝的不斷發展,電梯的標準化、模組化發展日趨成熟。為充分體現與時具進的戰略構想,協會在原來五個專業委員會的基礎上,新增了配件專業委員會。從配件的技術、工藝、標準、管理等各方面探尋、研究創新、提高變革之路,以便更好地為各整機公司配套服務,將最新最好的配件部件產品提供給整機公司,並同時提升各配件公司自身的管理技術水平,從而推動整個電梯行業不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電梯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ET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電梯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而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推動本市電梯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專業化協作生產,提高電梯技術水平。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任務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研究發展本市電梯事業,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可行性的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擬訂本市電梯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加強本市電梯製造、安裝、維修、經營、管理、科研、建築設計等單位、大專院校及電梯用戶之間的聯繫與交流,促進電梯生產、使用與管理的進步,積極推進計算機網路對行業的管理。
(三)組織科技力量,開展電梯技術的科技攻關和新產品開發,做好政府部門委託的產品技術鑑定及新增企業審批意見等工作。
(四)抓住改革、開放,城市建設和經濟大發展的機遇,努力幫助本行業企業向國內外推薦宣傳先進可靠的上海電梯產品及零部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或協助協會成員單位組織、召開電梯各類展銷會、展示會和新聞發布會。推廣新技術和先進管理,重視質量控制與提高,樹立上海電梯行業的良好形象。
(五)配合政府管好用好電梯的要求,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改進、加強在用電梯的維修保養和舊梯改造舊樓加裝電梯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宣貫有關法規,推廣介紹好的經驗與方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安全使用電梯的宣傳活動,通過電台、電視台、廣播、報刊等宣傳工具,進行正確使用電梯的教育活動。
(六)積極開展技術與管理的交流活動,舉辦展覽會、學術報告會、技術講座及有關標準、法規宣貫等各種培訓班,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推廣電梯科研成果和先進管理方法。組織市場動態研討會,幫助協會成員掌握市場脈動,提高經營決策能力,為協會成員作好諮詢服務。
(七)編輯出版《上海電梯》雜誌。收集與行業相關的各類技術經濟信息、標準和技術法規,報導本行業和協會的各種活動和工作。彙編優秀論文、技術資料、管理經驗及重要會議記錄。
(八)開展同國內外電梯行業有關團體和機構的聯繫和合作,組織考察活動,收集相關情報文獻,促進經濟技術交流活動,以利本協會成員在產品技術和經營管理上開拓視野、豐富經驗。
(九)調查研究行業自身發展方面的問題與要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會員意見。
(十)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科技開發、技術交流、信息服務。協會將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貫徹政府法令、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協會堅持依靠政府支持,團結全體會員,作好雙向服務,在政府和行業之間,協會會員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從事電梯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改造、零部件配套等與電梯行業相關的企業和設計、科研、教學單位、使用、管理等部門的法人或外地駐滬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選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和維護協會名譽的義務;
(二)團體會員有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和完成協會工作任務的義務;
(四)有積極提供本協會工作需要的有關資料的義務;
(五)有對本行業的發展提供合理化建議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單位數不超過會員單位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理事及秘書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 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2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