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of Shanghai 縮寫SAEPI。

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環保行業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檢驗機構和標準化組織等行業企業以及相關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宗旨: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行業呼聲,依法依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創新和技術進步,開展行業自律,推動上海市環保行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
  • 外文名:SAEPI
  • 服務領域:環境保護行業
  • 成立日期:1992年11月
  • 組織屬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協會宗旨,專委會簡介,

協會簡介

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成立於1992年11月11日,英文名稱是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of Shanghai縮寫SAEPI。
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環保行業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檢驗機構和標準化組織等行業企業以及相關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協會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根據章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訴求和建議;組織開展行業誠信與服務體系、質量規範與技術規程、能力評價與資格準入、公信證明與資質審核等工作,構建行業良好發展環境;
(二)組織開展行業相關調查研究、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服務;
(三)代表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的研究、編制工作。組織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發布,推進標準化工作有效實施;
(四)促進行業交流和科技創新,依託上海作為國家科創中心政策,對接國內外技術,開展交流學習、展示宣傳、推廣合作、示範試點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五)組織進行專項和行業調查研究、編寫教材和舉辦技術人才培訓和業內技術人員專業資質評定。從業人員開展各種培訓、舉辦講座,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六)開展鼓勵本會會員創先爭優的活動;
(七)加強行業信息化建設,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台。向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八)承擔政府委託,開展環保產品評定及環境污染治理設備、水資源利用設備質量鑑定。扶持和推廣會員和業內優秀品牌及產品;
(九)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項。
協會資質:上海市中小企業綜合服務平台、上海市環保產品評審委員會組織單位、上海市產品質量鑑定組織單位(環保專用設備和水資源專用設備)、上海市產品質量逐級提升示範平台組織單位、上海市環保行業企業誠信創建辦公室、上海市高新技術標準化示範試點單位、上海市企業標準領跑者組織單位。

協會章程

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ProfessionAssociation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Industry of Shanghai縮寫SAEPI。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環保行業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檢驗機構和標準化組織等行業企業以及相關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行業呼聲,依法依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創新和技術進步,開展行業自律,推動上海市環保行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根據章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訴求和建議;組織開展行業誠信與服務體系、質量規範與技術規程、能力評價與資格準入、公信證明與資質審核等工作,構建行業良好發展環境;
(二)組織開展行業相關調查研究、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服務;
(三)代表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的研究、編制工作。組織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發布,推進標準化工作有效實施;
(四)促進行業交流和科技創新,依託上海作為國家科創中心政策,對接國內外技術,開展交流學習、展示宣傳、推廣合作、示範試點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五)組織進行專項和行業調查研究、編寫教材和舉辦技術人才培訓和業內技術人員專業資質評定。從業人員開展各種培訓、舉辦講座,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六)開展鼓勵本會會員創先爭優的活動;
(七)加強行業信息化建設,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台。向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八)承擔政府委託,開展環保產品評定及環境污染治理設備、水資源利用設備質量鑑定。扶持和推廣會員和業內優秀品牌及產品;
(九)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管理,開發新品,諮詢服務,展覽展銷及組織專業技術研究研討會。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三自三服務”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以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
第三章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和交納會費,積極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經工商登記註冊,在環境保護領域從事相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由理事會授權的本會秘書處審核批覆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本會提供服務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等知情權;
(五)對本會工作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統計調查、信息等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件。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公告作廢。
會員如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經理事會確認並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會員如不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修)定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修)定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制(修)定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等;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組成人員為奇數。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換屆選舉辦法和提名組織機構人選;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九)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遵紀守法,勤勉盡職;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相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四年。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利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8月21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協會宗旨

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行業呼聲,依法依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創新和技術進步,開展行業自律,推動上海市環保行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專委會簡介

隨著環保產品的不斷發展,以逐步從純工業污染末端治理裝備,轉向民用產品發展。而人們對空氣品質的日益關注,加快了空氣淨化設備的民用化進程。協會於2012年3月16日成立以技術標準為基礎,依託於上海市環境保護工業行業協會空氣淨化設備專業委員會建立“空氣淨化器行業聯盟“。會員單位覆蓋生產研發製造產業鏈上下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