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是2008年11月16日河北省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
- 主體:河北省電線電纜行業協會
- 成立於:1998年3月
- 業務範圍:調研、信息、推廣、培訓
協會介紹
一、協會的機構設定:會長辦公室、秘書處、行業服務諮詢部、信息市場部、財務管理部、監事會。
二、協會業務範圍:調研、信息、推廣、培訓、服務。
三、協會辦會宗旨: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的自律管理;為政府、為企業提供“雙向“服務,推動和促進全省電線電纜行業健康發展。
四、協會辦會理念:堅持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把協會辦成會員之家,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橋樑紐帶作用。
五、具體工作業務範圍:
1、認真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國內外市場需求及市場行銷、科技與產品研發、人才培訓、產品展銷與推介等行業開展重大活動的各種信息。
2、搞好調查研究,研究分析行業發展方向,為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發展規劃、制訂技術政策做好調研、論證、諮詢、擬定方案等前期準備工作。
3、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實施行業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搞好產品評優、爭創名牌、申報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生產許可證換髮證等前期準備工作。
4、協助會員企業搞好產品結構調整、研發高端技術產品、新產品鑑定和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與套用;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5、組織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同行業的商務考察、技術、信息交流、產品推介與展銷活動,提高增強線纜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能力。
6、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企業進行職工重要崗位的業務、技術培訓與人才交流,提高職工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7、為會員企業溝通供需商情,拓寬市場;搞好規範產品價格的監測。8、承辦省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會 長:孫士明 法定代表人:孫士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河北省電線電纜行業協會(HEBEI WIRE & CABLE ASSOCIATION)簡稱(HWCA)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我省電線電纜行業的企業、有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民間組織,是全省電線電纜行業的專業性協會。協會不受地域和所有制的限制,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本協會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的自律管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中,為政府、為會員提供雙向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努力推動全省電線電纜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經聯(經團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作路81號(原省機械工業廳辦公大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協調、行業自律、信息引導、諮詢服務、國際交流等主要任務。以企業的需求為聚焦點,搞好為政府和行業企業的“雙向”服務。
(一)認真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國內外市場需求、科技發展動態、經濟發展趨勢等方面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重要市場信息;
(二)搞好調查研究,研究行業發展方向,為政府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技術政策做好調研、論證、諮詢、擬定方案等前期準備工作;
(三)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實施行業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評優、爭創名牌和省著名商標等項工作;
(四)協助政府部門搞好會員企業生產條件認可,換、發放生產許可證和企業遷址、更名等前期準備工作;
(五)為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提供同行業信息、市場信息、科技進步信息等;
(六)協助會員企業搞好新產品開發、產品技術鑑定、推廣科技成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創新能力。
(七)協助政府部門推動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同行業的技術、信息交流、經濟交流、組織產品外展,增強電線電纜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能力;
(八)協助政府部門,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行業職工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職工業務水平和管理素質;
(九)為會員企業溝通供需商情,協調產品價格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但對熱心本行業發展,熟悉本行業業務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具有豐富經驗的同志,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為本協會做出貢獻者,經理事會批准可聘為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要提供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入會單位填寫入會登記表、履行入會手續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四)會員單位須明確一現職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協會活動,並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聯繫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如該會員對本協會決議有異議,可以要求複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研究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確定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監事2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協會的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本協會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協會的財務收支;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負責對國家協會和兄弟省市同行業協會工作交流。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