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

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Cable-Wire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Shanghai(CAS)。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5月,是以上海為核心,長三角為重點的專門從事電線電纜產品製造、電線電纜材料和設備製造及與其相關的科研院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是以推動行業生產與科技發展、提供技術諮詢、人員培訓、信息服務、組織調研、價格協調、行業統計等為目標的實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
  • 外文名稱:Cable-Wire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 總部地點:上海
  • 成立時間:1987年5月
  • 經營範圍:從事電線電纜產品製造、電線電纜材料和設備製造
  • 簡稱:CAS
  • 組織性質: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
機構介紹,協會章程,

機構介紹

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和上海市工商聯電線電纜行業商會於2005年6月合併,實行一套班子,二塊牌子。
協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全行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經濟利益提高;加強行業管理,不斷為行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發展提供服務。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150家,其中股份制企業占23%、集體企業民營企業71%、外商獨資合資企業4%、科研院所2%。
經多年發展,協會已擁有能生產各種類型線纜產品,門類齊全大、中、小型中外企業為會員的社團組織,而這些企業在國內同行中,具有明顯的優勢和領先地位。
協會定期每月出版會刊《上海線纜》;每年舉行2-3次全國性電線電纜熱點課題研討會;2003年協會拓展視野,與國外的電線電纜行業同行合作,成功舉辦“中外線纜信息與技術交流會”,為中外專家和企業直面互動式接觸提供了平台;協會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自律管理機制;著重擴大上海地區會員單位覆蓋率,進一步增加代表性;此外,協會還建立獨立網站,不斷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溝通和交流,為企業提供實際服務。
協會地址:上海市海防路228號8樓C座 郵政編碼:200041
會長單位:上海亞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文榮 秘書長:袁根法
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CABLE-WIRE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縮寫:CAS),成立於1987年5月,為本市電線電纜產品製造、電線電纜材料和設備製造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225家,其中股份制企業占23%、集體和民營企業占71%、外商獨資、合資企業占4%、科研院所占2%。常務副會長5家,副會長單位24家,理事單位71家。
協會定期出版會刊《上海線纜》,2014年8月《上海線纜網》成功上線;協會每年舉行2~3次全國性電線電纜熱點課題研討會;為拓展事業,協會與國外電線電纜行業同行合作,經常舉辦各種形式的“中外線纜信息與技術交流活動”,為中外專家和企業直面互動式接觸提供了平台;與浙江、安徽、河北省協會、中國電纜網建立了合作溝通、互通信息、員工培訓等關係拓展了廣闊的渠道;協會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自律管理機制;著重擴大上海地區會員單位覆蓋率,進一步增強代表性;協會還建立網站,不斷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溝通和交流,為企業提供實際服務。
會長:張勝飛上海勝華電纜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勝飛
秘書長:陳惠忠
協會地址:上海市南塘浜路68號509、511室

協會章程

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
(2005年6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able – Wir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縮寫:CAS。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電線電纜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服務為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全行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加強行業管理,團結電線電纜同行,聯強扶弱,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發揮協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本市與各地線纜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力打造上海線纜產業的名牌,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開展對本地區電線電纜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活動。
(四)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專業人員,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五)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經貿合作和交流。為企業向外向型經濟發展服務。
(六)開展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授權於行業協會的工作,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組織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社會慈善活動。
(九)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有關事項,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願望。
(十)編輯出版本協會刊物和行業技術經濟資料。
(十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代表本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十二)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第七條
業務範圍:提供中介諮詢、人員培訓、信息服務、行業調研、行業價格協調、行業統計、會展招商、項目投標、產品推介、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及原材料集中採購招標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或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協會的領導機構由民主選舉產生;重大事項的決策,均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審議協會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要工作;
(四)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任和免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和免職;
(六)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
(七) 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 決定會員的除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實行聘任制,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核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8日第六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般性條文變動可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並交下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關於修改協會章程的說明
——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第六屆會員大會
2005年6月8日
各位會員:
受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的委託,現就協會章程修改工作作說明如下:
根據上海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精神,以及市經委、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對行業協會的要求,上海電線電纜行業協會章程作部分修改,修改要點如下:
1. 第一章第二條根據協會實際情況修改為: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精神組建。為本市電線電纜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2. 第一章第三條增加了:以服務為宗旨和團結電線電纜同行,聯強扶弱,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發揮協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本市與國內外電線電纜同行的交流與合作,全力大造上海線纜產業的名牌,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3. 章程第一章增加第五條:本會住所:上海市。
4. 章程第二章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其中第五項增加: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經貿合作和交流。另外第八項改為: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社會慈善活動。增加第十一項有關反傾銷條款和第十二項有關聽證會條款。
5. 原章程第二章第六條改為第七條業務範圍增加了:項目投標和原材料集中採購招標。
6. 原章程第二章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了團體會員。
其中第一項改為本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或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7. 章程第四章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條等將會員代表大會改為會員大會,本協會不設常務理事,因此刪去原二十、二十一條等有關常務理事的章節。
8. 章程第四章原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秘書處工作人員改為專職人員,實行聘任制。
9. 本次章程修改依據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提供的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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