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是2014年12月29日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 地點:東莞市
  • 時間:2006
  • 機構: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簡介,具體類容,

簡介

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介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由我市物業管理企業自發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為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是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協會於2003年3月27日正式登記成立,根據廣東省委省政府有關指示精神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分別於2006年、2010年及2014年順利完成二、三、四屆換屆選舉並在第四屆換屆選舉大會將原協會名稱“東莞市物業管理協會”變更為“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經過近12年的發展,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03家(截至2015年2月28日),其中具有國家一級資質企業31家(11家是東莞本地註冊獨立法人企業,20家是外市企業東莞分公司),二級資質企業29家(20家是東莞本地註冊獨立法人企業,9家外市企業東莞分公司),其餘為三級或暫定三級資質。本會的主要職能包括:1、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宣傳政府關於本行業的政策、法令。2 、掌握東莞市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情況。3 、為會員企業的管理和發展提供多種服務。4 、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合,加強東莞物業管理界的物業管理聯合,為本行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5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接受主管部門委託。6 、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專業會議,接待來訪組織。7 、興辦有償服務的經濟實體。。協會秘書處設行業管理部、發展研究部、培訓交流部和綜合部四個部門,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協會10年多的努力,為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協會地址:東莞市南城區鴻福路中盛大廈327房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二〇一五年三月

具體類容

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東莞物協”(英文名 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Institute)縮寫DGPMII(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東莞市物業管理企、事業單位及相關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非物業管理服務性質的,定義為聯席會員,僅可以在協會組織架構中擔任協會常務理事(含)以下職務。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東莞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促進國內外同行業的業務交流,為行業內各企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東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宣傳政府關於本行業的政策、法令。
協助政府制訂本行業政策和規劃,推行行業管理,向政府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作用。
2、掌握東莞市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情況,開展行業調研,為社會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諮詢、評估、代理招投標等服務。
3、為會員企業的管理和發展提供多種服務:收集整理國內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業務諮詢,組織參加國內外研討會,促進技術學術交流,舉辦各類技術業務培訓。
4、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合,加強東莞物業管理界的物業管理聯合,為本行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5、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接受主管部門委託,對本行業企業進行資質審查,開展物業管理質量評優活動,組織制訂本行業企業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
6、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專業會議,接待來訪組織。
7、興辦有償服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物業管理行業及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物業管理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及有效資質證書。
(五)外省、市駐莞分公司應持有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分公司資質備案證明檔案,且在有效期內。
第十條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書面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及/或牌匾。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1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12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及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8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3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還會員證書及 /或牌匾。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由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 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對推動我市行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卸任會長,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授予其名譽會長榮譽,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及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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