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興收養登記審批辦理指南

收養登記由東興市民政局負責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收養登記審批
  • 審批類型:非行政許可
  • 審批費用:不收費
  • 審批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 辦理機構:東興市民政局
  • 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 審批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審批依據,審批條件,所需材料,

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審批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所需材料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收養人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①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②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棄嬰,兒童在登記前應在《滁州日報》進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內未認領的,視為棄嬰(童);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②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它有扶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扶養義務的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要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
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影2寸2張,被收養人獨影2寸1張,收養人獨影2寸1張,送養人獨影2寸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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