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新經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吳新經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東吳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東吳新經濟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東吳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8.01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580006
  • 成立日期:20091230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通過投資於引領經濟發展未來方向的新興行業的上市公司,享受新經濟發展帶來的高成長和高收益。重點投資其中具有成長優勢和競爭優勢的上市公司股票,追求超額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對於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投資管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取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策略,根據自上而下對巨觀經濟、政策和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在遵循前述本基金資產配置總體比例限制範圍內,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現金和其他金融工具上的具體投資比例。根據科學技術和產業的發展趨勢對與新經濟相關創新技術、典型產業進行識別。隨後自下而上地精選代表新經濟的典型上市公司和與新經濟密切相關的上市公司,針對兩類公司的不同特徵,充分考慮公司的成長性,運用東吳基金企業競爭優勢評價體系進行評價,構建股票池。投資其中具有成長優勢和競爭優勢的上市公司股票,追求超額收益。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主要體現在資產配置策略、選股策略、債券投資策略、權證投資策略等幾方面。
1.資產配置策略
對於大類資產的配置,本基金主要由投資研究團隊根據對巨觀經濟運行態勢、巨觀經濟政策變化、證券市場運行狀況、國際市場變化情況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斷證券市場的發展趨勢和風險收益水平;在各大類資產投資比例限制前提下,根據大類資產風險收益分析結果,並結合本基金風險收益目標,最終確定、調整基金資產中股票、債券和現金的配置比例。
2.選股策略
本基金採用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選股策略,首先通過對代表新經濟的創新技術進行識別,推導出代表新經濟的典型產業,然後自下而上的尋找與典型產業相關的上市公司,精選其中具有成長優勢和競爭優勢的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投資對象。
(1)新經濟中創新技術的識別
科學技術和相關產業的發展日新月異,不斷有新的技術和產業出現,也不時會有某些技術和產業被淘汰。為了緊跟時代的潮流,本基金必須不斷對新技術和新產業進行跟蹤,動態更新新經濟創新技術和典型產業的範圍。
通過參考《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2009年溫家寶同志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的相關部署和借鑑《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 2020年)》中對前沿技術選擇的主要原則,本基金對新經濟創新技術識別標準有以下幾點:
(a)代表世界高新技術前沿的發展方向,具有較大的技術創新程度。
(b)對國家未來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引領作用。
(c)有利於產業技術的更新換代,實現跨越發展。
(d)具備較好的人才隊伍和研究開發基礎。
在200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 2020年)》中明確指出,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先進能源技術、海洋技術、雷射技術、空天技術是引領未來經濟發展的前沿技術,這些創新技術是新經濟未來增長動力,將很大程度上改變傳統經濟的運行機制和經濟結構。
(2)代表新經濟典型產業的識別
代表新經濟的典型產業與創新技術密切相關,是一個跨行業、跨地區、跨板塊的概念,它具有強大生命力,受到創新技術的帶動,市場前景廣闊,代表未來經濟發展的趨勢,一定條件下可演變為主導產業甚至支柱產業。識別代表新經濟的典型產業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隨著經濟與技術的不斷發展,一些新興的產業會被納入新經濟的概念,也有一些產業可能逐漸進入衰退期,被剔除出去。
本基金在對新經濟創新技術進行識別的基礎之上,對代表新經濟的典型產業進行不斷跟蹤和更新,對典型產業的識別標準是:
(a)與創新技術密切相關。
(b)符合國家政策支持或受國家制度創新變革的積極推動。
(c)具有較好的盈利前景和投資價值。
(d)已經具有一定的產業基礎,國內資本市場已經出現相關的上市公司。
200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 2020年)》中指出,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安全中重點發展、亟待科技提供支撐的產業和行業有能源、水和礦產資源、環境、農業、製造業、交通運輸業、信息產業及現代服務業、人口與健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安全、國防。本基金將以此作為代表新經濟典型產業的基礎,隨著時間的推移,還將根據以上所述標準對新經濟的創新技術和典型產業進行動態更新。
(3)個股選擇
在對代表新經濟的典型產業進行識別之後,我們採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篩選與新經濟相關的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與新經濟產業之間的關係,屬於新經濟範疇的上市公司分為兩類:a.代表新經濟的典型上市公司;b.與新經濟密切相關的上市公司。
(a)代表新經濟的典型上市公司
所謂代表新經濟的典型上市公司是指直接從事新經濟創新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和生產,受益於新經濟帶來的高收益,屬於代表新經濟的典型產業的上市公司。對該類上市公司篩選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a.主營業務中具有或未來即將具有直接從事與新經濟相關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b.公司具有較為明確的盈利前景,受益於新經濟帶來的高回報。
c.公司無重大經營風險,如負債、訴訟、破產清算等。
(b)與新經濟密切相關的上市公司
此類上市公司雖屬於傳統產業、但與新經濟密切相關。例如:套用新技術為企業帶來效益,或對新技術發展具有重要積極影響的上市公司;對新經濟相關產業進行投資,或提供人力、技術、資金上的支持;公司使用清潔能源,對生產過程中的廢渣、廢水、廢氣、餘熱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提高經營效益;更新環保設備、減少環境污染、節約資源能源,企業從中獲益等。這類公司我們關注的是其受益於新經濟的程度以及公司的價值和成長性。
受益於新經濟的程度我們主要採用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結合的方法,本基金的行業研究員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a.上市公司所屬行業與新經濟的相關程度。b.公司原有業務與新經濟相關部分的比例。c.上市公司受益於新經濟的形式與性質。
得到以上兩類上市公司後,我們根據成長性指標對上市公司進行進一步篩選形成基金備選股票池,再根據“東吳基金企業競爭優勢評價體系”計算備選股票池中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綜合分值,評價新經濟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剔除掉分值較低的上市公司,得到基金股票池。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利率變化的大周期、市場運行的小周期和中國債券市場的擴張特徵,制定相應的債券投資策略,以獲取利息收益為主、資本利得為輔。
(1)積極的流動性管理。本基金會緊密關注央行對於流動性的調節以及市場的資金鬆緊,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現金流情況、季節性資金流動、日曆效應等,建立組合流動性管理框架,實現對基金資產的結構化管理,以確保基金資產的整體變現能力。
(2)基於收益率預期的期限配置和類別配置。在預期基準利率下降時,適當增加組合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同時獲得比較高的利息收入;在預期基準利率上升時,縮短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3)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形的調整策略。在確定組合久期的情況下,預期收益曲線的變形調整債券組合的基本配置。當我們預期收益率曲線變陡時,我們將可能採用子彈策略;而當預期收益率曲線變平時,我們將可能採用槓鈴策略,總體而言,就是在仔細評估收益曲線變形情況下,分別在子彈組合、梯式組合和槓鈴組合中彈性選擇。
(4)基於相對利差分析調整信用產品配置。觀察金融債/國債,短期融資券/央票的相對利差調整組合的信用產品,在穩定的信用產品風險情況下,可在利差擴大時,適當增加信用產品比重;在利差縮小時,適當減持信用產品。
4.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權證投資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追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的超額收益。具體投資方法如下:
(1)考量標的股票合理價值、標的股票價格、行權價格、行權時間、行權方式、股價歷史與預期波動率和無風險收益率等要素,估計權證合理價值。
(2)根據權證合理價值與其市場價格間的差幅以及權證合理價值對定價參數的敏感性,結合標的股票合理價值考量,決策買入、持有或沽出權證。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6.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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