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105
【發布文號】杭政[1984]131號
【發布日期】1984-05-01
【生效日期】1984-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杭州市房屋建設開發暫行規定
(杭政〔1984〕131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按國務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改造舊城和建設新區,加快城市建設和改造的步伐,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造住宅和公建房屋的在杭各單位(不論隸屬關係)均按本規定辦理,實行“統一領導,統籌規劃,綜合開發,成片建設”。
第三條城市房屋建設,須依照批准的詳細規劃,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式,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除市房管部門建房和經市政府批准的專項建房,以及私人建房外,原則上應委託杭州市房屋建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市開發公司)統一建設開發,或由市開發公司組織、指導有條件的單位,按本規定成片聯合建設開發。
第四條住宅建設開發、按舊城和新區建房面積五五開的比例安排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開發,統一結算,統一分配,統一分擔拆遷安置任務”。建造用以出售的住宅,亦按這一原則安排用地,並進行綜合平衡,分別確定舊城和新區住宅的基價。
第五條大中型公建項目,可委託市開發公司統一建設開發;或只委託市開發公司開發公用基地,按規定承擔開發費用、材料、亦可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由單位自行建設開發,按規定承擔一定的舊城改造任務。
第六條與舊城、新區開發小區有關或銜接的屬於城市區域性的市政道路、橋樑、水電、煤氣管線等設施,均由有關主管部門投資或受益單位集資,安排先期或同步建成。
第七條委託市開發公司建設開發住宅或開發公建基地,應按《杭州市房屋建設開發實施細則》的統一標準,交付資金、材料。雙方應簽訂契約,並嚴格履行契約條款,承擔契約規定的經濟責任。
第八條由單位成片建設開發住宅和公建房屋,須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與市開發公司簽訂協定書,承擔一定的舊城改造補貼費用和材料。
個別單位利用零星土地,經規劃部門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共建築,亦須按規定交納舊城改造補貼費和材料。
第九條市開發公司的職責和主要業務範圍:
1、組織、指導城市房屋統一建設開發的實施工作;
2、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建設開發任務;
3、接受單位的委託,進行房屋或建設基地的統一開發;
4、開發區內小區級市政和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
5、逐步開展售房業務。
第十條各區應建立區房屋建設開發分公司,其業務歸市開發公司領導,由市開發公司統一安排建設開發任務。
第十一條本規定涉及征地、拆遷、規劃和建築管理等項事宜,按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市政府發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