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4年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部門:杭州市政府
  • 發文字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2月18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4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建築安裝施工
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管理規定

2014年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建築市場活動,實施建築市場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市場管理是指對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的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堅持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遵循有序競爭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實施建築市場活動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有相應的資金來源和工程建設管理人員,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第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證書,並在其資質或者資格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接業務。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由具備建設管理條件的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委託項目管理單位進行專業化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契約。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工程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工程項目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項目管理單位。
第八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外地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質或者資格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區建築市場活動的管理,完善對外地企業的服務。各區、縣(市)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本區、縣(市)以外的企業違法設定條件,限制其到本地區承接業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式、工期、造價、質量、安全、節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除外。
鼓勵建設工程總承包招標,積極推進政府投資項目開展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鼓勵其他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為各方市場主體提供必要的服務,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肢解發包是指將應當由一個施工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肢解發包行為:
(一)建設單位不履行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將契約範圍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單獨另行發包的;
(二)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採用與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定的方式變相指定分包單位,並向分包單位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但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有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行為:
(一)轉讓、出租、出藉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二)提供本單位印章、圖簽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三)投標保證金、投標檔案編制費用等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行為:
(一)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未派駐管理人員的;
(二)施工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中有1人與本單位無勞動關係,或者質量員、施工員、項目核算員、材料管理員等項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有3人(含)以上與本單位無勞動關係的;
(三)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施工承包契約中約定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經濟等任一責任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係的個人承擔的;
(四)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資金交由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係的個人支配使用的;
(五)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與建設工程有關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大型機械設備的採購或者租賃交由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係的個人負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前款所稱無勞動關係,包括單位與個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契約、雖簽訂了勞動契約但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兩種情形。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項目主體工程,主體工程的勞務作業可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按建設工程總承包契約的約定將主體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專業承包單位。契約未作約定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行為:
(一)施工單位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
(二)施工承包契約中未作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或者不同承包單位在同一項目中的中介服務委託。
第十七條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建設工程契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市推行統一的建設工程契約示範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簽訂契約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契約的實質性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一致。建設單位委託代理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核對契約實質性條款與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及中標通知書的一致性,經核對無異議的,應當在契約上加蓋簽證章。
第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性計價依據及建設工程要素價格動態管理,定期採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各類要素價格信息。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應當由具有從業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編制,並由未參與編制工作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審核。造價諮詢單位及其編制、審核人員對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實際情況對工程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結合定額工期,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工期作出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充分論證,並採取相應措施,增加技術措施費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契約應當明確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支付的依據、時間及方式。
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契約約定的結算期限,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契約對結算期限約定不明確且協商不成的,發包單位應當在收到承包單位提供的工程結算檔案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建設單位應當在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檔案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經財政部門批准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准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三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健全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行質量安全保證保險,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投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保證保險。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選擇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相互對施工、監理契約履行情況進行客觀獨立的履約評價。履約評價結果作為信用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市建築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及監管平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採集和記錄工作。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項目信息及獎懲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和評價,並及時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推進建築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於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各類保證金繳納、創優評先等各個管理環節。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對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通報批評的單位或者人員,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情節嚴重程度的界定以及具體限制範圍、期限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對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單位或者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等市場準入條件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單位不再符合其資質所需具備的條件時,不得參與原資質相應的建築市場活動,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相應的資質管理部門撤銷或者調整其資質。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外地企業未辦理從業資質或者資格備案手續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構成肢解發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於接受轉包、接受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包單位未將建設工程契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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