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築裝飾工程管理辦法

本市建築裝飾施工單位必須經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資質等級後,方可承接相應的建築裝飾施工業務;外地建築裝飾施工單位來杭從事建築裝飾業務的,須按《杭州市外來施工隊伍進杭施工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在杭承接與其資質相應的建築裝飾施工業務。

基本介紹

(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訂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裝飾工程的管理,確保裝飾工程施工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工程建設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建築裝飾工程在土木建築工程施工中一併實施的,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築裝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二)負責審核建築裝飾工程建設單位的條件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
(三)監督檢查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安全和質量;(四)調處建築裝飾工程糾紛,依法查處危及建築安全以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條 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建築裝飾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建築裝飾工程的承發包活動,應嚴格按照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執行。凡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裝飾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六條 對建築裝飾工程實行"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凡非住宅進行裝飾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未取得"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第七條 申請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正式設計單位設計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施工圖紙;
(二)已經確家具備施工資格的建築裝飾施工單位;
(三)已經規劃、消防及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四)具有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凡在杭從事建築裝飾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接受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嚴禁無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從事建築裝飾施工業務,嚴禁越級承接建築裝飾施工業務,嚴禁非法轉包。
第九條 建築裝飾工程的施工應嚴格按照國家建設標準和本市有關質量規定進行,並接受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建築裝飾工程完工後,由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消防等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確認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裝飾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進行室內裝飾的,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使用性質。確需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的,必須報經房屋產權單位和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產權屬私人所有的房屋,報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裝飾施工必須遵守環境保護和消防管理規定,不得妨礙他人工作和休息,危及他人安全。
第十三條 因房屋裝飾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財產損失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建築裝飾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未領取"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止建設,補辦"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
(二)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確定資質等級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裝飾工程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處以承包的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並視情降低其資質等級。
(三)建築裝飾工程未經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的,由房屋產權單位(產權屬私人所有的公寓式房屋由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提請規劃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具體套用中的業務問題由杭州市建築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nd-->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