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個體工商戶和
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個體私營經濟是杭州市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
人民政府應當對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予以鼓勵和引導,把個體私營經濟納入本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監督,對損害個體私營經濟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鼓勵和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個體私營經濟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介對損害個體私營經濟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以下自主經營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決定自己的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二)依法自主決定內部的機構設定、管理制度、利潤分配;
(三)依法招聘或辭退員工、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期限,依法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契約;
(四)與不同地區、行業、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個人進行合股或聯合經營;
(五)平等地參加國家或政府部門組織的產品或技術鑑定、質量認證、技術培訓、經濟技術貿易洽談會、商品技術展銷交易會及其他行業活動。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市場準入的平等待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技術開發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私營企業可按規定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或到境外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購買生產資料、獲得貸款以及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享有與公有制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 經核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和私營企業的名稱受法律保護。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國家建設需要提前收回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拆遷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時,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或評審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考或評審手續。人事、勞動行政部門對通過資格考試或評審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應按規定頒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依法決定聘任或解聘專業技術人員。
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其工作年限可計算為工齡。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向當地科技行政部門申報科技成果鑑定,科技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按規定申報國家科研課題、開發項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開發列入國家和省、市級計畫的新產品,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的人員可按以下規定辦理出國(境)
(一)境)經所在市、縣工商業聯合會或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國(境)
(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的人員因公務需要出國(境)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
(三)暫住證”的人員,需要出國(的,經從業所在市、縣工商業聯合會或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可向從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國(境)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自願參加或按規定退出有關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規定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入會。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評比、評優、達標、考核等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開展評比、評優、達標、考核等活動為由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變相收費或要求贊助。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有關經營許可證是合法經營憑證,除發證發照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收繳或吊銷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暫扣、收繳或吊銷。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行年檢(驗照、驗證),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以其他手段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一)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改變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經濟性質;
(二)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不得強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強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必須向其指定的對象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不得強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無償提供或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
(五)不得強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有價證券、訂購書報雜誌、交納捐贈和參加各種培訓活動;
(六)不得強制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種收費、罰款、贊助和攤派。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的範圍內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或侵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財產,或者擅自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產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擔保。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時,應出示收費許可證,並如實在《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交費登記卡》上填寫收費時間、項目、金額和收費依據、收費單位及收費員姓名。凡不按規定開具收據或發票,或者不按規定出示收費許可證並填寫《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交費登記卡》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拒絕交費。
《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交費登記卡》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憑營業執照領取繳費卡,發卡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其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舉、投訴。有關部門在接到檢舉、投訴後,應當在30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管理,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受檢查者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文明執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按規定享有聽證、申辯、申請行政複議、進行行政訴訟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接受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投訴、諮詢,協調處理和調解有關投訴、諮詢的事項。對涉及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的具有群體性質的或重要的事項,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收到報告後,應指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報告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拒不改正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應向違法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違法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舉報和控告,接到舉報和控告的部門應當在30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違法設立收費項目,或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行攤派不自行糾正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撤銷,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設立收費項目,或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行攤派不自行糾正的,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責令如數退還,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造成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濟損失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