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提留
- 實質:營集體土地
- 目的: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 後果:減輕農民負擔
村提留是向農民和企業收取村提留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經營收益的一種分配形式,體現社員、企業與集體之間的經濟關係,主要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三項。公積金,...
村提留鄉統籌是指鄉(鎮)或村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向所屬單位(包括鄉鎮、村辦企業、聯戶企業)和農戶收取的款項。...
南昌市村提留鄉統籌管理條例,1998年11月12日通過,1998年12月18日批准。...... 南昌市村提留鄉統籌管理條例,1998年11月12日通過,1998年12月18日批准。...
為進一步規範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範圍、標準和程式,切實加強管理,把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特作如下...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提留鄉統籌費徵收管理的決定》的決定在2002.09.28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第十二條 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主要按農民從事的產業和經濟收入承擔。承包耕地的農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積或者勞動力向其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
鄉統籌費,是指鄉(鎮)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向所屬單位(包括鄉鎮、村辦企業、聯戶企業)和農戶收取的,用於本鄉(鎮)範圍內的村兩級辦學(即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計畫...
有的地方和部門巧立名目,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和攤派;有些地方虛報農民收入,超限額提取村提留鄉統籌費,強迫農民以資代勞;極少數基層幹部作風...
第八條 農民直接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不含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繳納的利潤),以國家統計局批准、農業部制定的、由各級農村經管部門負責統計的農村...
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擬出台的涉及農民負擔檔案提出審核意見;對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的提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處理或協助...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外,依照法律、法規所承擔的村提留、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和農村義務工、...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民負擔管理條例,於1993年8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旨在明確村提留和鄉統籌費、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鄉鎮統籌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與鄉鎮經濟聯合總社協商,每年底作出當年決算方案,並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方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連同本鄉鎮範圍的村提留預算方案,...
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
“一事一議制度”,是指在農村稅費改革這項系統工程中,取消了鄉統籌和改革村提留後,原由鄉統籌和村提留中開支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農業綜合...
第十一條 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必須與農民負擔手冊填入的項目、金額相符,並使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專用票據(簡稱專用票據、下同)。...
刪除第二十五條中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6、刪除《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