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根(原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

李培根,男,漢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仁壽縣人,原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文化,中學高級教師。曾任教於仁壽一中樂山二中,1998年9月調入樂山一中,2003年4月任樂山一中外事辦公室主任,2012年8月起任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2015年違紀被查。2016年5月25日四川省沐川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減刑後刑滿釋放期為2018年12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培根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6年10月12日
人物簡歷,違紀被查,

人物簡歷

李培根,男,漢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仁壽縣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文化,中學高級教師。曾任教於仁壽一中樂山二中,1998年9月調入樂山一中,2003年4月任樂山一中外事辦公室主任,2012年8月起任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至2015年案發。2015年違紀被查。

違紀被查

2015年6月24日,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李培根因涉嫌違規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經查,李培根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問題已涉嫌犯罪。2015年7月1日,中共樂山市紀委將李培根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7月1日,李培根因涉嫌受賄罪經沐川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沐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7月13日,李培根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沐川縣看守所。
2015年7月15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沐川縣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近日,經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原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李培根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目前,本案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9月12日,本案由沐川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培根涉嫌受賄罪,向沐川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沐川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沐川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2015年10月21日,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原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李培根以涉嫌受賄罪向沐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015年10月21日,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沐檢公訴刑訴〔201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向沐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2009年至2014年期間,在樂山一中和紐西蘭ICL集團合作辦學中,被告人李培根收取ICL集團何某某給付的賄賂款898700元+352000元=1250700元,被告人李培根得到630000元,李培根將上述款項用於購房、買車等個人支出。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2015年12月,李培根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6年1月7日,樂山市教育局印發《樂山市教育局關於李培根濫用職權亂作為受到嚴肅查處的通報》(樂教辦通〔2016〕2號),並於次日於其官方網站—樂山教育城域網公布。該檔案披露了此案的詳細信息。
檔案指出:李培根案件的教訓極其深刻。李培根從一個學校基層幹部、從一個資歷較深的教學專家,走向違紀違法的道路,既有個人的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個人原因在於他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經不起非法利益的誘惑,濫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盲目地追隨個人而不是跟組織,最終陷入犯罪泥淖。從管理原因上講,由於“一把手”出了問題,致使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缺失,領導班子成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一崗雙責”弱化,風險點防控不密,漏洞被袁光大李培根等人違法犯罪所利用。通過李培根案件的教訓,全市教育系統都要進一步重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特別是要壓實黨政領導班子的“主體責任”,強化領導班子成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一崗雙責”的落實。
樂山一中窩案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學生利益的案件。”隨著樂山一中原校長袁光大、教導處主任張貴軍、總務處主任王蜀文和國際部主任李培根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的通報,2016年1月13日,在中共樂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高度重視與指導下,樂山市教育局樂山一中召開了市教育局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擴大會。樂山市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劉建丹主持會議。會上,中共樂山市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相關負責人通報了樂山一中案件查處情況。市教育局黨組成員,樂山一中領導班子成員、5所直屬學校校長依次就針對樂山一中案件帶來的沉痛教訓、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履行“一崗雙責”、廉政風險點查找等方面內容並結合自身進行了深刻的反思發言,各縣(市、區)教育局局長分別聯繫各自實際進行了書面發言。
2016年5月9日,李培根家屬代其退還贓款630000元。
2016年5月25日,沐川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沐檢公訴刑訴〔201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於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1月26日、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沐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吳興瓊、胡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培根及其辯護人高揚、周攀,證人袁光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根據被告人李培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二、扣押在案的贓款六十三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2016年6月6日,沐川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一審通告:經庭審查明,2010年開始,紐西蘭ICL集團與樂山一中聯合辦學,並將收取的國際A班學生95%的“智慧財產權費”以回扣的名義返給樂山一中。至案發時,紐西蘭ICL集團總計返還89.87萬元。袁光大李培根按比例分別分得贓款42.57萬元、47.3萬元。2009年至2012年,紐西蘭ICL集團與樂山一中合作開辦國際B班期間,以每生1.2萬元的標準向56名學生收取費用。ICL集團扣除外教補貼、獎勵費、學生學分費後,剩餘的35.2萬元留給了袁光大、李培根等人安排。李培根按每生0.2萬元的標準提留了11.2萬元擬做為學校老師出國的提留備用金,剩餘24萬元與袁光大均分。之後,提留的11.2萬元備用金也被袁光大、李培根等人私分。另查明,袁光大自2002年開始,收受校服供應商的賄賂款總計25.36萬元,收受教師及教師家屬賄賂款17萬元,收受設備供應商、工程承包商賄賂款39.1萬元。截止案發,袁光大收受賄賂總計139.83萬元,李培根收受賄賂總計63萬元,均屬數額巨大。沐川縣人民法院袁光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刑更1965號刑事裁定:四川省沐川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執行期間,執行機關四川省嘉州監獄於2018年9月1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於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4日對本案依法實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於2018年10月1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該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程式合法。經審理查明,罪犯李培根在服刑期間遵守監規,認真學習,完成勞動任務。本院認為,罪犯李培根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鑒於該犯為職務犯罪罪犯且罰金未履行,故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李培根減去四個月有期徒刑。減刑後刑滿釋放期為2018年12月30日。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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