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歷
李培根,男,漢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仁壽縣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文化,中學高級教師。曾任教於
仁壽一中、
樂山二中,1998年9月調入
樂山一中,2003年4月任
樂山一中外事辦公室主任,2012年8月起任
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至2015年案發。2015年違紀被查。
違紀被查
2015年6月24日,
樂山一中國際部主任
李培根因涉嫌違規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經查,
李培根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問題已涉嫌犯罪。2015年7月1日,中共樂山市紀委將
李培根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7月13日,
李培根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沐川縣看守所。
2015年10月21日,
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沐檢公訴刑訴〔201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李培根犯受賄罪,向
沐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2009年至2014年期間,在
樂山一中和紐西蘭ICL集團合作辦學中,被告人
李培根收取ICL集團何某某給付的賄賂款898700元+352000元=1250700元,被告人
李培根得到630000元,
李培根將上述款項用於購房、買車等個人支出。 其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2015年12月,
李培根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6年1月7日,
樂山市教育局印發《樂山市教育局關於李培根濫用職權亂作為受到嚴肅查處的通報》(樂教辦通〔2016〕2號),並於次日於其官方網站—樂山
教育城域網公布。該檔案披露了此案的詳細信息。
檔案指出:
李培根案件的教訓極其深刻。
李培根從一個學校基層幹部、從一個資歷較深的教學專家,走向違紀違法的道路,既有個人的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個人原因在於他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經不起非法利益的誘惑,濫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盲目地追隨個人而不是跟組織,最終陷入犯罪泥淖。從管理原因上講,由於“一把手”出了問題,致使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缺失,領導班子成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一崗雙責”弱化,風險點防控不密,漏洞被
袁光大、
李培根等人違法犯罪所利用。通過李培根案件的教訓,全市教育系統都要進一步重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特別是要壓實黨政領導班子的“主體責任”,強化領導班子成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一崗雙責”的落實。
“
樂山一中窩案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學生利益的案件。”隨著
樂山一中原校長
袁光大、教導處主任
張貴軍、總務處主任
王蜀文和國際部主任
李培根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的通報,2016年1月13日,在中共樂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高度重視與指導下,
樂山市教育局在
樂山一中召開了市教育局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擴大會。
樂山市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劉建丹主持會議。會上,中共樂山市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相關負責人通報了
樂山一中案件查處情況。市教育局黨組成員,
樂山一中領導班子成員、5所直屬學校校長依次就針對
樂山一中案件帶來的沉痛教訓、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履行“一崗雙責”、廉政風險點查找等方面內容並結合自身進行了深刻的反思發言,各縣(市、區)教育局局長分別聯繫各自實際進行了書面發言。
2016年5月9日,
李培根家屬代其退還贓款630000元。
2016年5月25日,
沐川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
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沐檢公訴刑訴〔201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於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1月26日、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沐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吳興瓊、胡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
李培根及其辯護人高揚、周攀,證人
袁光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根據被告人
李培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二、扣押在案的贓款六十三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2016年6月6日,
沐川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一審通告:經庭審查明,2010年開始,紐西蘭ICL集團與
樂山一中聯合辦學,並將收取的國際A班學生95%的“智慧財產權費”以回扣的名義返給樂山一中。至案發時,紐西蘭ICL集團總計返還89.87萬元。
袁光大、
李培根按比例分別分得贓款42.57萬元、47.3萬元。2009年至2012年,紐西蘭ICL集團與樂山一中合作開辦國際B班期間,以每生1.2萬元的標準向56名學生收取費用。ICL集團扣除外教補貼、獎勵費、學生學分費後,剩餘的35.2萬元留給了袁光大、李培根等人安排。李培根按每生0.2萬元的標準提留了11.2萬元擬做為學校老師出國的提留備用金,剩餘24萬元與袁光大均分。之後,提留的11.2萬元備用金也被袁光大、李培根等人私分。另查明,袁光大自2002年開始,收受校服供應商的賄賂款總計25.36萬元,收受教師及教師家屬賄賂款17萬元,收受設備供應商、工程承包商賄賂款39.1萬元。截止案發,袁光大收受賄賂總計139.83萬元,李培根收受賄賂總計63萬元,均屬數額巨大。
沐川縣人民法院以
袁光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
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2018年10月15日,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刑更1965號刑事裁定:
四川省沐川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執行期間,執行機關四川省嘉州監獄於2018年9月1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於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4日對本案依法實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於2018年10月1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該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程式合法。經審理查明,罪犯李培根在服刑期間遵守監規,認真學習,完成勞動任務。本院認為,罪犯李培根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鑒於該犯為職務犯罪罪犯且罰金未履行,故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李培根減去四個月有期徒刑。減刑後刑滿釋放期為2018年12月30日。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