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貴軍
- 國籍:中國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30日,據樂山市監察局網站嘉廉話訊息:“近期,樂山市監察局對樂山第一中學校教導處主任張貴軍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張貴軍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問題已涉嫌犯罪。日前,樂山市監察局已將張貴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2015年7月23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樂山一中教導處主任張貴軍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立案偵查,並於同年7月27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樂山一中窩案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學生利益的案件。”隨著樂山一中原校長袁光大、教導處主任張貴軍、總務處主任王蜀文和國際部主任李培根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的通報,2016年1月13日,在中共樂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高度重視與指導下,樂山市教育局在樂山一中召開了市教育局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擴大會。市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劉建丹主持會議。會上,中共樂山市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相關負責人通報了樂山一中案件查處情況。樂山市教育局黨組成員,樂山一中領導班子成員、5所直屬學校校長依次就針對樂山一中案件帶來的沉痛教訓、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履行“一崗雙責”、廉政風險點查找等方面內容並結合自身進行了深刻的反思發言,各縣(市、區)教育局局長分別聯繫各自實際進行了書面發言。
2016年7月11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布訊息:“近日,由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原樂山一中教導處主任張貴軍涉嫌受賄、貪污罪一案獲得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有罪判決。被告人張貴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經依法查明:被告人張貴軍在擔任樂山一中教導處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學校“教、輔”資料的征訂、結算的職務便利,分別收受書商賄賂款人民幣11.6萬元。並在擔任樂山一中教導處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保管“教、輔”資料差價款的職務便利,直接侵吞“教、輔”資料庫人民幣19餘萬元。該案的成功判決,是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近年來嚴厲打擊教育系統領域職務犯罪的一個縮影,沉重地打擊了樂山市中心城區教育系統的腐敗分子,給教育管理者及從教者上了生動的一課,有利於及時遏制教育系統的腐敗行為。”
2016年9月30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刑終144號終審裁定:“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貴軍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樂中刑初字第29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貴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張貴軍的尚未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0.908295萬元繼續追繳,並上繳國庫。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貴軍申請撤回抗訴。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張貴軍撤回抗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準許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貴軍撤回抗訴。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樂中刑初字第29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