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本溪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本溪市人民政府1996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1996年1月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納入我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均屬養老保險範圍。
國家和省駐我市的機關、事業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執行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自治縣、區政府人事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投保單位性質的認定,投保人數、工資總額、投保金額的審核。
市、自治縣、區社會養老保險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籌集、支付和結轉等業務,並接受人事、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及以支定收、略有結餘、適當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第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增值收入;
(四)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第六條 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一)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0%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二)市直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5%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三)在職人員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3%繳納。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
縣、區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費比例由各自治縣、區自行測算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辦法:
(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按季度劃撥;
(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季度從單位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在職人員人個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每月從工資中扣繳。
第八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工作年限滿10年;
(三)單位和個人(本暫行辦法實施前離休、退休的除外)均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下列各項養老金:
(一)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各項補貼、津貼、護理費;
(二)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
暫未列入養老保險項目的醫療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其他費用仍由投保單位支付。
第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比例和養老保險待遇經市政府批准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投保單位和個人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實際繳納金額所占應繳養老保險費總額的比例相應支付養老金。
第十二條 投保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繳費帳卡並按規定利率計息,待改革或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時,與新規定相銜接。投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其繼承人;未達到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保險關係同時終止。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逐步向市統籌過渡。
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年末結餘基金轉存財政在銀行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支付和增值運營實行預決算制度。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按年度收繳養老保險費總額1%提取管理服務費。
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免徵稅費,免繳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十八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投保單位和個人實行帳卡管理制度。在本暫行辦法實放後調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範圍的人員,應從起薪之日起按本暫行辦法投保;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及時辦理轉保手續,調整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在本暫行辦法規定範圍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須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欠繳費額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冒領養老金的,責令限期退還,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冒領額1至3倍的罰款。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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