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要求,夯實基礎建設,提高工作水平,全面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系,有效發揮信用建設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創新社會治理中的關鍵作用,提升全社會誠信意識,助力最佳化營商環境,持續推動本溪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進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遼寧考察時和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和市委指示精神,以制度完善為保障,以平台建設為支撐,以信息歸集為基礎,以場景套用為核心,以服務發展為導向,全面推進政務誠信、市場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深度融合最佳化營商環境,高度服務治理能力水平,打造誠信文化,強化誠信意識,營造誠信氛圍。為加快推進本溪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撐。
(二)基本原則
——政府驅動,社會協同。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發揮信用體系建設在經濟社會發展、國計民生保障中的關鍵作用。通過政府組織推動和示範,引導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形成共建共享格局。
——體系規範,統籌共建。打破“條塊分割”,促進互通共享,打造全覆蓋的信用信息系統。要構建上下聯動、左右互通的網路工作格局,要形成部門聯通、領域互融的合力推進態勢。
——重點突出,注重實效。重點突破我市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項壁壘,完善社會信用管理機制及相關政策。根據我市特點,優先發展信用建設起步較早、進展較快的行業和專業領域,創新和最佳化信用管理制度。
——機制完善,創新監管。以加強信用監管為著力點,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套用導向,打造特色。促進信用信息的廣泛套用,培育信用服務市場,最佳化總體信用環境。逐步推廣套用惠企便民,最佳化營商環境,打造本溪特色套用場景,為我市“十四五”重大戰略部署提供信用保障。
(三)工作目標
1.夯實基礎階段(2020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政府加大資金投入,補強工作力量,完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初步實現惠企便民功能。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序運行。各項信用工作制度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徵集、發布和套用逐步實現規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短板基本補齊,信用工作水平穩定在全國地級市180名(全國261個地級市)左右。
2.加快推進階段(2023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信用制度和標準體系全面建立,平台功能全面完善。信用信息實現實時歸集共享,技術保障和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基本完善。信用套用領域不斷拓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全面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初步形成,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各項信用工作基礎夯實牢固,信用工作排名進入全國地級市前100名。
3.全面提升階段(2024年6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信用制度機制和標準體系進一步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實現與各縣(區)、各部門互聯互通。信用信息歸集、徵集實現標準化、規範化。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有效運行,服務高質量發展的營商環境明顯改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實現全領域覆蓋,信用產品得到廣泛套用,信用服務市場範圍不斷擴大,城市誠信文化氛圍更加濃厚,市場和社會滿意度大幅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達到較高水平,信用工作排名進入全國地級市前50名。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組織制度保障
1.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制度。按照全省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不斷完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適時開展信用立法工作,為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制定完善《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徵集規範》,定期更新發布《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錄》《本溪市典型守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清單》《本溪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和信用信息。(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2.完善信用工作組織機構。各縣(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要具體管。縣(區)級要明確主管部門,鄉、村兩級要明確專人負責;各部門要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分解到人,確保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各縣(區)、各部門必須確保有專人負責社會信用建設工作,既要明確分管領導,又要明確專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負責人,並指定一名工作聯絡員,如有人員調整變動,須及時主動向市信用辦報告備案,確保工作有人管、有人乾。(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3.繼續抓好信用信息報送工作。要繼續加大信用信息歸集力度,強化納稅、社保繳費、醫保、水費、電費、燃氣費等各類信用信息歸集,並及時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用數據報送規範化、常態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對各成員單位年終考核的年報送信用數據量、月報送信用信息量以及“雙公示”數量。(牽頭單位:市信息中心、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二)加快信用平台建設
4.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入口網站升級改造工程。進一步豐富完善“信用本溪”網站功能,充分發揮信用入口網站在信息發布、信用公示、信息查詢和政策宣傳的主視窗作用,大幅提升網站點擊量。加快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提高平台數據歸集能力、質量和覆蓋率。加強與國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接,指導有條件的縣(區)開展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牽頭單位:市信息中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5.做好信用信息資料庫安全防護。制定和實施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嚴格依法採集各類公共信用信息。嚴格遵守《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依法依規打擊和處理泄露、篡改、違規獲取、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牽頭單位:市信息中心)
(三)強化信用信息共享
6.加大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力度。進一步提高數據歸集的規範性、準確性和時效性。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多渠道、多領域、多方式的信息共享。加快推動各縣(區)、各部門整合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的信用信息資源,實現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牽頭單位:市信息中心、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7.落實“雙公示”制度。市信用辦制定工作和考核制度並抓好落實,市信息中心組織好培訓和數據收集工作。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做好全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數據採集整合,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國家“雙公示”工作要求,做好雙公示數據在本單位網站(或相關官方網站)公示和台賬留存工作,確保信息公示和報送的時效性。(牽頭單位:市信息中心,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8.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換髮和使用。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國家要求在各自信息系統內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相關業務,將信息系統內原管理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替換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建立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映射關係,同時所推送的信用信息必須包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指標項。(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
9.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管理機制。紮實推進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辦理工作,保障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權益。研究制定《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指導意見》,明確信用修復主體並規範辦理流程從而推進我市信用修復工作有序開展。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領域信用修復的實施細則並督促失信懲戒對象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牽頭單位:市信息中心、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
10.探索建立跨地區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探索與省內各地市之間信用工作合作,重點推進沈本一體化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運用大數據分析工具,對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深入分析,進行多維度信息關聯,實現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擴大信用信息套用領域
11.繼續強化信用信息查詢和使用。拓展信用信息查詢使用行業和領域,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各行業各領域要把信用信息查詢使用、信用報告的運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各領域各環節並作為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處罰等行政事項的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鼓勵法人、自然人和信用服務機構在信貸融資、契約履行、社會服務、合作交流等過程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12.加強“信易貸”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套用價值,加快我市中小微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有效促進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數據融合。積極引導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入駐平台,開發信用類產品,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便利融資服務。(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責任單位:本溪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稅務局等部門)
13.探索“信易+”惠民便企措施。大力推進“信易批”“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用惠民便企“信易+”套用,為守信主體在行政審批、住房租賃、交通出行、旅遊購物等方面提供優惠便利,逐步擴大“信易+”套用場景。加快推進重點民生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創新信用服務載體套用,提升公共服務供給質量。(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和廣電局等部門)
14.發展高質量信用服務。鼓勵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購買信用產品和信用服務。大力拉動市場信用需求,廣泛引導“用信主體”在各套用領域查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產品。積極藉助外力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多領域創新服務載體與服務方式。(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15.加快培育信用服務市場。廣泛發展、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信用服務,培育和支持我市綜合性、專業化、特色化信用服務機構做大做強。全面提升我市信用服務行業整體服務能力,力爭在技術標準、評估模型、管理方法等方面縮小與先進地市的差距。(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五)全面深化政務誠信建設
16.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範作用。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完善政府決策機制和程式,提高決策透明度。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提升政府公信力,以政府誠信施政帶動全市誠信意識樹立和誠信水平提高。(牽頭單位:市營商局、市信息中心;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17.健全政務誠信履約機制。堅決整治“新官不理舊賬”問題,將涉訴政府債務清償納入預算管理,持續加強對失信政府機構專項治理。鼓勵政府部門主動公開信用承諾並將各級各部門在公共服務、落實優惠政策等工作守信踐諾情況記入信用檔案。(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營商局、市國資委;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18.建立政務失信問責機制。把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違背信用承諾,以及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對存在失信記錄的部門、單位,在各級各類評優評先中取消其評選資格。公務員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礙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其所在單位要將信息提供給組織或紀檢部門,以便及時採取適當方式督促其改正;構成違紀違法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紀委監委機關;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19.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教育。將信用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領導幹部進修課程,加強公務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務員信用意識。按照上級統一部署,逐步創造條件,建立公務員誠信檔案,依法依規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廉政記錄、相關違法違紀違約行為等信用信息作為幹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20.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依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進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信用資料庫建設,將各縣(區)、各部門掌握的政務失信信息納入平台,建立信息報送及共享機制,加大對各級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失信行為的懲戒和曝光力度,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提供支撐。(牽頭單位:市信息中心、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21.全面推進信用承諾制度。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並將其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推動開展審批替代型、行業自律型、主動公示型信用承諾。重點領域行業監管部門通過開展信用承諾活動加強日常管理,要將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以規範格式向社會公示。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並在“信用本溪”網站公示。力爭設定容缺受理型承諾的部門數量占全部具有行政審批權力部門數量的比重達100%。(牽頭單位:市營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
22.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溪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本政發〔2017〕22號)精神,按照信用聯合獎懲行為清單和措施清單,加大對失信主體的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力度,對守信主體提供全方位便利化服務。要將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及行業失信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嵌入本部門業務系統,實現信用聯合獎懲自動觸發、實時實施和定期反饋。(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
23.繼續加大分類分級監管力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失信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定對應行政監管措施,加強失信市場主體重點監管。聚焦20個重點領域以及司法領域五類人員、四類機構,構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並將評價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相結合,實施差異化監管。失信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和相應監管措施要納入《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錄》進行管理,作為行政部門開展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的依據。
(七)提高社會綜合治理能力
24.最佳化重點領域專項治理機制。各部門要落實《關於集中治理誠信缺失突出問題 提升全社會誠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文明委〔2018〕4號)要求,開展19個專項領域和假承諾假證明假證件領域的失信問題專項治理。建立健全失信約談機制,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到位的,由認定部門依法依規啟動提示約談或警示約談程式。
25.完善重點行業和重點人群信用記錄。針對重點領域和重點人群,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並將相關信息報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時動態管理。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相關團體組織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推動社會誠信建設。
26.加強區域信用一體化建設。推進跨地域、跨領域、跨部門的全社會信用聯動機制,圍繞生態環境、食品安全、產品質量、文化旅遊等重點領域,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力度,形成一體化獎懲體系。推進我市城市影響輻射區域相關聯的信用合作建設,積極探索在公共服務、旅遊出行等領域實現信用信息互通、信用產品互認。(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八)大力推進司法系統公信建設
27.法院公信建設。鼓勵誠信交易、倡導互信合作,制裁商業欺詐和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引導誠實守信風尚。提升司法審判信息化水平,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法院判決不執行問題治理,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推動各部門聯動懲戒。(牽頭單位:市中級法院)
28.檢察公信建設。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創新公開方式和途徑,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保障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檢察機關要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規範和加強查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與套用的社會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市檢察院)
29.司法公信建設。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規範執法程式,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水平。(牽頭單位:市司法局)
30.公共安全領域公信建設。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強人口信息同各部門信息資源交換和共享,完善國家人口信息資源庫建設。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促進全社會成員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定期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並作為評定單位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將社會單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誠信管理,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牽頭單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
(九)加強誠信宣傳教育
31.加大誠信宣傳力度。創新落實“誠信建設萬里行”宣傳形式,持續深入推進“信用鄉村創建”“誠信企業評比”等多種形式主題活動,組織優秀信用案例評選,豐富信用案例庫,宣傳誠信建設成果,普及誠信相關知識,表彰守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不斷增強誠信宣傳教育的社會影響和效果。(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32.加強信用教育培訓。倡導“重諾守信”的價值取向,開展未成年人誠信教育,著力培育誠信意識,樹立“以誠實守信為榮、背信棄義為恥”的理念。採取專題培訓、專職培訓、專業培訓和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並加強對領導幹部、公職人員、企業負責人等人員信用管理知識的培訓。(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三、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完善協調機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工作,對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協調解決。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證信用管理工作的專業性、連續性。各縣(區)、各部門要加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力度,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各牽頭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主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度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責任部門要負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各縣(區)要成立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工作機制,紮實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提供有力保障。鼓勵各縣(區)、各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示範領域先行先試。各縣(區)、各部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基礎上,加大資金投入,全力支持信用平台建設、信用產品研發套用、信用培訓宣傳、重點領域創新示範、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等工作,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順利推進。
(三)強化考核督導,抓好工作落實。各縣(區)、各部門要依據本方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和考核辦法,分解目標、落實任務、明確責任,切實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各縣(區)、各部門每年年底要對各自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要迅速整改,並結合工作實際,將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市信用辦要加強組織,按照工作任務需要和上級工作安排隨時調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強化監督考核,年中、年底各考核一次。各有關部門對建設成效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對推進不力、失信現象多發的單位限期整改,對涉嫌違法違紀的單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