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是為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的條例。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經2023年9月20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to Protect Minors in Cyberspace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令第766號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66號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已經2023年9月20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3年10月16日

條例全文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和網路空間的規律和特點,實行社會共治。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並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第四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家庭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六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慧型終端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慧型終端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並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九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相關行業規範,指導會員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領域加強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對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網路素養促進
第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路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並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測評指標。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教育,圍繞網路道德意識形成、網路法治觀念培養、網路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培育未成年人網路安全意識、文明素養、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促進公益性上網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為中國小校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指導教師、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鼓勵中國小校自行採購相關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供優質的網路素養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的,應當通過安排專業人員、招募志願者等方式,以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指導和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提高學生網路素養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併合理使用網路開展教學活動,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制度,依法規範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慧型終端產品,幫助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培養學生網路安全和網路法治意識,增強學生對網路信息的獲取和分析判斷能力。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路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和使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網路保護軟體、智慧型終端產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專區等網路技術、產品、服務,加強網路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促進未成年人開闊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質。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型終端產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便於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等功能。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型終端產品的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要求,指導監督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型終端產品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
智慧型終端產品製造者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或者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智慧型終端產品銷售者在產品銷售前應當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的情況以及安裝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合理使用並指導未成年人使用網路保護軟體、智慧型終端產品等,創造良好的網路使用家庭環境。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網路平台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影響評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內產品或者服務;
(三)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四)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專門的平台規則,明確平台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路保護權利和遭受網路侵害的救濟途徑;
(五)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台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六)每年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並接受社會監督。
前款所稱的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網路信息內容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等的網路信息,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路空間和良好網路生態。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路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路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製作、複製、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前款規定基礎上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種類、範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行銷。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傳送、推送或者誘騙、強迫未成年人接觸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路信息。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路欺凌行為。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定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路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定禁止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傳送信息等網路欺凌信息防護選項。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欺凌信息特徵庫,最佳化相關算法模型,採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路欺凌信息的識別監測。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欺騙、幫助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製作、複製、發布、傳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發現違反上述條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並對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上述信息的用戶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該信息。
第三十條 國家網信、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或者發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要求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來源於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依法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四章 個人信息網路保護
第三十一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直播發布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機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戶提供網路直播發布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關於網路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規定,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掌握個人信息範圍、了解個人信息安全風險,指導未成年人行使其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等權利,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請求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查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種類、數量等的方法和途徑,不得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合理請求進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
(三)及時受理並處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申請,拒絕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提出的轉移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請求,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第三十五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立即啟動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向網信等部門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事件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時發布相關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信息訪問許可權,控制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知悉範圍。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採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每年對其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並將審計情況及時報告網信等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發現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網路沉迷防治
第三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預防和干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指導和培訓,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指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關注未成年人上網情況以及相關生理狀況、心理狀況、行為習慣,防範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路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時間,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四十二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和規則,並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堅持融合、友好、實用、有效的原則,設定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並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條 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第四十五條 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定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路社區、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並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第四十六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號租售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遊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容或者遊戲功能。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遊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產品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註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第四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義務的情況,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國家新聞出版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於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時段、時長、消費上限等管理規定。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指導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基礎研究和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干預等套用研究。
第四十九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職責的,由教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監護人所在單位,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依法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督促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網信、新聞出版、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負責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網路產品和服務業務。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型終端產品,是指可以接入網路、具有作業系統、能夠由用戶自行安裝套用軟體的手機、計算機等網路終端產品。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法務部、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答記者問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出台的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綜合立法,旨在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法務部、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關係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關係億萬家庭幸福安寧。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路空間治理,加強網路內容建設,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套用,特別是移動網際網路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接觸和使用網際網路。據統計,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0.79億,未成年網民規模已突破1.91億。網際網路在拓展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被濫采濫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等,亟待通過立法加以制度性解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多次提出要制定《條例》,國務院也多次將制定《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畫。2023年9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將於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是中國出台的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綜合立法,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成長成才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為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並將其轉化為法規制度。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增強制度針對性。三是堅持社會共治,明確有關政府部門和企業、學校、家庭、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四是堅持立法協同,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關係,並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
問:關於各部門和地方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職責,《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明確,一是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並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二是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問:在未成年人網路素養促進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規定?
答:隨著網路日益成為未成年人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網路素養促進也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重要課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基礎上,一是明確國務院教育部門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測評指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二是明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三是規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以及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型終端產品應當具有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等功能。四是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制定專門的平台規則等要求。
問:在網路信息內容規範方面,《條例》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網路空間是億萬民眾的精神家園。為加強網路信息內容規範,《條例》規定,一是明確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信息包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信息。二是明確危害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範圍,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路信息,要求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三是要求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
問:《條例》關於防治未成年人網路欺凌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網路欺凌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欺凌,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措施。《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礎上,將網信等有關部門管網治網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規定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定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路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定禁止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傳送信息等網路欺凌信息防護選項等,健全完善網路欺凌防治機制,進一步強化對遭受網路欺凌的未成年人當事人的保護。
問: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路保護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規定?
答:《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一是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直播發布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機制。二是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可以請求行使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權利,拒絕請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是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四是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採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問:在加強未成年人網路沉迷防治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規定?
答:未成年人處在成長成才的關鍵時期,沉迷網路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此,《條例》規定,一是加強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預防和干預,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加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指導。二是要求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網路消費行為,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三是細化網路遊戲實名制規定,要求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遊戲規則,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並予以適齡提示。四是明確有關部門在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防治工作方面的職責。五是嚴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問:對於未成年人在網路上非理性消費的問題,《條例》如何予以制度應對?
答:《條例》立足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支持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一是規定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堅持融合、友好、實用、有效的原則,設定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二是規定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三是規定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於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消費上限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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