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公約是1902年6月12日訂于海牙,截至1960年止,成員國有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12國。共13條。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設定及其法律適用,監護期限依未成年人本國法,監護管理的範圍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全部財產,公約適用的範圍及其生效、廢止等作了規定。但該公約已為1961年《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所代替。參見“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人監護公約
- 訂立時間:1902年6月12日
- 簽訂地點:海牙
未成年人監護公約是1902年6月12日訂于海牙,截至1960年止,成員國有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12國。共13條。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設定及其法律適用,監護期限依未成年人本國法,監護管理的範圍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全部財產,公約適用的範圍及其生效、廢止等作了規定。但該公約已為1961年《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所代替。參見“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
未成年人監護公約是1902年6月12日訂于海牙,截至1960年止,成員國有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12國。共13條。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設定及其法律適用,監護期限依未成年人本國法,監護管理的範圍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全部財產,...
在批准國家之間,這個公約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監護公約》。1956年第 8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議決修改海牙會議初期訂立的關於親屬法方面的公約,並且決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監護公約》。該監護公約以適用未成年人本國...
《海牙未成年人監護公約》是1902年06月12日簽訂的民事公約。第一條未成年人的監護按照其本國法規定。第二條在外國有慣常居所的未成年人,未依其本國法為其設定監護時,未成年人本國的外交官或領事得經授權依其本國法設定監護,但...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第二條 1、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
依未成年人本國的國內法所具有的權力關係,自本公約生效時起,始得承認。第十八條在締約國之間的關係中,本公約代替1902年6月12日在海牙籤訂的未成年人監護公約。本公約生效時對於締約國所訂其他公約的規定,不發生影響。第十九條本...
我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兒童保護法》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聯合國青年權利公約》聯合國大會 將“青年”定義為年齡介於15歲與24歲之間(含15歲和24歲)的那些人。聯合國曾於1985...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以及臨時照護人、代為照護的被委託人不得實施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暴力傷害、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駕駛座位;攜帶未滿四...
監護權(guardianship)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
第三十三條國內不同領土單位在兒童監護方面有其各自法則的國家,如具有統一的法律制度的國家不負有適用本公約的義務時,則不應受適用本公約的約束。第三十四條本公約對於同時參加1961年10月5日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的當...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的現狀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身權 個人隱私權 通信自由權 財產權 繼承權 接受教育權 智力成果權 醫療衛生保健 自我保護 知法 守法 用法 家庭保護 家庭 親屬 配偶 血親 姻親 家庭關係 監護 撫養 收養 虐待 遺棄 溺...
第四條 [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2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則] 2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 第七條 [國家機關的責任] 2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責任] 3 第九條 [表彰和獎勵] 3 第十條 [監護職責] ...
本書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未成年人保護思想和方法,根據我國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法以未成年人保護為核心建構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監護、侵權責任能力等制度,從法律規定的具體構造、相關規定之間的體系關聯、未成年人...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參與權】第十五條【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第十六條【委託監護】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教育方針】第十八條【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第十九條【社會生活指導】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第三條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第二條 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
3.本公約要求進行的體格檢查不得讓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支付費用。第4條 1.主管當局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規定適當的懲罰在內,確保本公約各項條款的切實實施。2.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均承諾建立適當的監察制度,以監督本公約...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等法律從收養家庭的登記原則、監護人的責任和兒童的權利的角度保障收養家庭的穩定發展。《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等...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第四十條 ...
美洲國家間關於支票的衝突法公約(1979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匯票、期票和發票法律衝突的公約(1975年)(五)、婚姻、家庭的法律適用 海牙婚姻法律衝突公約(1902年)海牙離婚及分居法律衝突與管轄衝突公約(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監護公約(...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等法律法規從監護人責任和兒童權利的角度指導非傳統家庭的穩定發展。《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等國際檔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