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分類
我國歷來十分重視
會計基礎工作,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1984年4月,
財政部發布了《
會計人員工作規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1993年以來會計制度的重大改革,會計基礎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會計基礎工作的新要求,財政部對《會計人員工作規則》進行了重新修訂,於1997年6月17日發布了《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後簡稱《規範》)。《規範》發布實施後,《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會計可以分為兩類:
財務會計:
編制財務報表,為企業內部和外部用戶提供信息。財務會計的信息是提供廣泛的用戶。其重點在於報告財務狀況和營運狀況,主要是對外部提供參考。
管理會計:主要是對企業的管理層提供信息,作為企業內部各部門進行決策的依據。沒有標準的模式、不受會計準則的控制。
工作規範
簡介
會計基礎工作是現代化企業管理的重要基礎。在我國,隨著企業發展集團化趨勢不斷加強,財務工作的難度和強度也逐步增大,進一步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規範會計基礎工作既是建立會計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是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環節,必須切實抓緊抓好。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
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
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
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1]。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定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定
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
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
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
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
資金核算,往來結算,
總賬報表,
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定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
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
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畫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
迴避制度。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
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
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
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
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
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
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
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
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
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
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
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
總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
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籤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
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
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核算
第一節 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
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
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條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境外單位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匯總和對外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第四十四條 實行
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使用的
會計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
會計軟體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二節 填制會計憑證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辦理本規範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檔案字號。
第四十九條 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條 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
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二)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
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
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件。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
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
費用分攤情況等。
(五)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六)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註銷。
第五十二條 填制
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後面不再寫貨幣單位。
(二)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三)漢字
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
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後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或者“正”字。
(四)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
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
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
第五十三條 實行
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於機制記賬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列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
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三)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屬檔案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
經濟契約、
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檔案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
總賬、明細賬、
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第五十九條 啟用
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啟用
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並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後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
(一)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二)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籤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三)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記賬簿要用
藍黑墨水或者
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原子筆(銀行的複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1.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賬戶的餘額欄前,如未印明餘額方面的,在餘額欄內登記負數餘額;
4.根據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六)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七)凡需要結出餘額的賬戶,結出餘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餘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0”表示。
(八)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
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
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餘額結轉次頁。
第六十一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
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列印。
第六十二條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一)
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註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後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並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於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於文字錯誤,可只划去錯誤的部分。
(二)由於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
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
賬實相符。
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一)
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
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二)
賬賬核對。核對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
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核對,總賬與
日記賬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與財產
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賬核對等。
(三)
賬實核對。核對
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
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餘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餘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餘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賬。
(一)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
(二)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戶的期末餘額。需要結出當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註明“本月合計”字樣,並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需要結出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12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
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面應當通欄劃雙紅線。年度終了結賬時,所有
總賬賬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餘額。
(三)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的餘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並在摘要欄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
會計賬簿的第一行餘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餘額,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四節 編制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
會計報表附註。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
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第六十八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第七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並由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先行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將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二條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會計監督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的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四)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第七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
會計賬簿或者
賬外設賬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
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
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
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第八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畫、
經濟計畫、
業務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
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
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八十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
審計報告。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二)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
(三)應當全面規範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操作和執行。
(五)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六)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執行中的問題不斷完善。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定;各
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
第八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九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審核會計憑證和覆核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匯集要求。
第九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定額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的範圍;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程式和方法;定額的執行;定額考核和獎懲辦法等。
第九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第九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財產清查的範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程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
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範所稱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
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經財政部審核批准的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的
會計規章、準則、辦法等規範性檔案。
本規範第三章第二節和第三節關於填制
會計憑證、登記
會計賬簿的規定,除特別指出外,一般適用於手工記賬。實行
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和登記會計賬簿的有關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一百條 本規範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改。
規範化的加強
規範化的加強如何加強企業會計基礎工作的規範化,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會計人員人才培養及隊伍建設
2、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建設
4、 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1、加強會計人員人才培養及隊伍建設
2、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建設
3、建立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獎懲制度
4、 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會計就業趨勢
從業現狀:一頭冷一頭熱
在廣東,最難找工作的10種工種包括財會人員,兩三個人爭搶一個職位。但同時從幾家公司HR那裡了解到,目前公司所缺乏的也正是會計,但對職位的定位是高級財務管理人員。而目前,整個會計人才市場嚴重供大於求,而企業卻從中難以發現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才,這就造成了會計行業“一頭冷一頭熱”的從業現狀。
據了解,全國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累計突破一千萬,達到10558610人。而在這眾多的從業者當中,取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數為80567人,約占總數的8%,具有大學本科、專科學歷的人數約為518萬人,約占總數的49%,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數為33829人,約占總數的3%。
從全國來看,目前會計從業人員中,普通的財務人員供大於求,已經呈現出疲軟的態勢,而高級的會計從業人員卻十分短缺。在中國未來的5年裡,高級財務管理人才會非常短缺,從現在的數據看,缺口達到60%。而從地域上來看,目前大陸的高級財務管理人才大部分來自香港和海外,很少有內地自己培養的高級會計人才。
薪資待遇:三級別差異化
北京地區差異更是明顯。從薪資待遇上來看,目前從職位高低劃分,差異化十分顯著。從全國範圍來看,財務經理平均年薪為77300元,
財務主管年薪為41293元,財務普通人員年薪為27005元。北京地區則分別為114000元、68900元、44240元。從各級財務人員年薪增幅上來看,全國財務經理年薪增幅為9.0%,普通財務人員年薪增幅為7.3%。北京地區差異更為明顯,財務經理年薪增幅為16.0%,財務主管年薪增幅為13.6%,而財務普通職員年薪增幅只在5.0%。這說明財務高管在未來的人才市場上將成為企業爭相搶奪的主力軍。
會計就業方向
公共會計
就業工種:國際會計、審計/保證服務、稅務、
環境會計、法務會計、信息技術服務、個人
財務規劃 理想僱主:大型/跨國、區域性會計師事務所等。 提醒:如果想在美國會計師事務所就職,那么必須擁有能夠參加註冊會計師CPA考試所需要的受教育程度,即150個學時的教育,其中必須包含24個學時的會計課程,這也相當於一個會計專業的本科學位。
企業會計
就業工種:財務管理、財務報告、內部審計、成本會計、稅務規劃、預算分析 理想僱主:各行業中的各類企業。 提醒:在擁有了多年的工作經驗後,企業中的許多經理人會去獲取MBA學位以謀進一步發展,所以如果可以,提前接觸一些工商管理的知識也會對未來的這份工作有所幫助。
非營利機構或組織財務
就業工種:會計、
內部審計、
財務規劃、預算、鈔票打理和財務記錄保管 理想僱主:社會服務機構和組織、醫院、公立學校系統、各類大學學院、宗教組織、圖書館和博物館、各個政黨機構、工會組織。 提醒:要想在這些領域謀上職,那么平時就該注意在非營利性組織擔當志願者,並且積極在這些組織內部建立人際關係網。
政府財務
就業工種:審計、財務報告、財務管理、預算分析、研究類工作 理想僱主:美國聯邦機構和部門,其中包括有聯邦調查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審計總署、行政管理和預算局、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各州及其當地機構。 提醒:如果有往該領域就業的夢想,那么除了在知識上擁有紮實的基本功,也要努力熟悉政府事務的工作流程。
教育財務
就業工種:教師、科研機構、諮詢服務 理想僱主:美國各大學學院或相關教育諮詢服務機構。 提醒:要能在這些領域打開職業天地,一般要求擁有會計方面的博士學位,或者工商管理博士。而學生只有在讀書期間獲得高平均分,並且擁有資深的教職員推薦方可進入研究生院就讀,所以本科生的底子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