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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初級職稱最新改革後。報名由各省在4月10日至5月10日之間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一般在與改革之前的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有很大差異(福建省目前是這樣子的。因為初級職稱是全國統一組織的,所以各地的時間應該也相應的改了。)
職稱概況
會計職稱是衡量一個人會計業務水平高低的標準,會計職稱越高,表明你會計業務水平越高。我們國家現有會計職稱: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職稱有
會計員、
助理會計師;中級職稱有會計師;高級職稱有
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考試簡介
會計初級職稱考試,又稱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助理會計師考試,是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對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該考試所涉及的知識基礎、實用,是出納、會計助理、會計等初級財務人員的必備知識。
問題解答
我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尚未辦妥申領手續,能否報名參加考試?
答:不能。根據全國考辦規定,報考人員在辦理報名手續時,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 對報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有何規定?
答:(1)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高中或中專畢業以上學歷。
(2)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大專(含)以上學歷。且須具備一定會計工作年限,如:大專學歷,會計工作滿五年;本科學歷,會計工作滿四年等。
3 報名年度是指何年度?
答:報名年度一般為考試年度的前一年,計算年限的截止日為該年度的12月31日。2008年考試的報名年度為2007年。
4 取得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人員如何報名?
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等專業技術中級資格的人員,如何報名參加中級考試?
答: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從事會計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5 香港、澳門居民報考條件?
香港、澳門居民要報名參加考試,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港澳居民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具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
6 關於“會計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答:(1)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8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自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施行後,無證上崗屬違法行為,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工作年限。
(2)根據財政部2000年11月21日《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財會〔2000〕16號)規定,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因此,有效會計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
7 請問2008年網上報名的方式、時間?
答:2008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試點,有的省市全部採取網上報名,有的省市只在部分地、市實行網上報名試點。在網上報名時須牢記報名註冊號、密碼,網上報名開通時間由各省在全國統一規定的報名時間範圍內自定,一般在11月底前完成。
8 如何區分首次、非首次考生?
答:非首次報考考生是指2007年度已經報考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並有通過科目的考生,此類考生的有關信息可在報名資料庫中搜尋查找。其餘考生均視為首次考生。
9 跨省市報考的考生如何進行報名?
答:跨省市報考的考生請直接在2008年考試的省報名,並請填寫準確檔案號等相關信息。
10 對違紀違規的考生,將如何處理?
11、對考試合格人員的頒證,有何規定?
答:對考試合格人員,將依據報名條件的相關條款,繼續實行驗證領取合格證書的規定。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將不予頒發合格證書。
12 網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1)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相關檔案要求,慎重報考,繳費確認後,不再辦理退考;
(2)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應對通過網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4)考生不能同時使用新、舊兩個身份證,報名與考場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5)登錄網頁提交報名信息並得到“報名已確認”信息時,方為報名成功,逾期則視為放棄報名;
(6)考生報名信息可在報名期間內上網自行修改,一旦繳費確認後,不允許再改動報名信息。
13 照片
考生報名照片如何獲取?如何上傳照片?上傳照片的要求和用途?
答:考生可用視頻攝像頭及網上報名系統提供的拍照程式自行拍攝報名照片後上傳。
上傳電子版照片為本人近照(證件照),格式為JPG,所占數據容量為10K以下,寬高比例為114×156像素(可以用系統指定
照片處理軟體對照片進行處理,以符合上傳照片的要求。系統指定照片處理軟體自帶處理演示)。由於此方式運用較煩瑣,建議儘可能採用視頻攝像頭方式獲取照片。
上傳的照片將用於准考證、考場安排表、合格人員登記表等。上傳照片成功後,可在《報名表》右下方查看自己的照片。
14 考生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則》和《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並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身份證(兩證必須同時具備)進入考場;
(2)考生在開考前20分鐘可進考場,遲到30分鐘不得參加考試。開考後60分鐘可交卷離開考場;
(3)考生務必攜帶藍色(黑色)鋼筆或原子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
電子記事本類計算器和尋呼機、行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
(4)考生須自覺遵守《考場規則》。依據《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違規人員將視情節受到責令離開考場、考試成績無效、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及作弊行為、建議所在單位開除或解聘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 考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並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考生進入考場後,將本人與考試無關和不允許攜帶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位置;
(2)經監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後,考生在考場情況記錄(登記)單上籤名;
(3)考試開始後,首先在試卷(試題本)、答題紙、答題卡上將本人姓名、科目代碼、准考證號碼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並用2B鉛筆將科目代碼和准考證號碼填塗到相應位置;
(4)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的,必須用2B鉛筆填塗,試卷或答題紙上作答的,必須使用藍色(黑色)字跡鋼筆或原子筆,不得使用塗改用品;
(5)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並將試題本、答題卡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離開;
(6)考生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帶出考場。
16 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准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參加考試前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
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帶照片)。
遺失准考證的考生,請及時與當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聯繫補辦,實行全程
網報的地區可自行從中華會計網上下載。
科目題型
考試科目
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為2.5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為2.5小時。
考試題型
《初級會計實務》科目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經濟法基礎》科目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塗。否則答案無效。
2012年度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無紙質試題本和答題卡,試題、答題要求和答題界面均在計算機顯示屏上顯示,考生應使用計算機滑鼠或鍵盤在計算機答題界面上直接進行答題。
各科目每類試題及每小題分值均在試卷中規定。“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下每小題若干備選答案中,有一項或多項備選答案是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全部選對得滿分,少選得相應分值,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其他類試題評分原則與往年相同,按相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規定執行。
報名考試
報名條件
從2005年開始,允許港澳居民參加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規定,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照(
一寸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一)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
學歷。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0月份開始。
2012年全國報名時間: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7日。補報名時間:2011年12月5日至15日。
2013年會計初級職稱報名時間預計:2013年2月-4月
考試時間
2015年度初會計資格考試日期由原定9月12、13日調整至5月16日—20日,中級職稱由原來的10月考試調整為9月12日—13日舉行。
2012年度會計資格考試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 初級資格 | 中級資格 | 高級資格 |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 9:00-11:30 經濟法基礎(含無紙化考試) | 9:00-11:30 財務管理 | |
14:00-16:30 初級會計實務(含無紙化考試) | 14:00-17:00 中級會計實務 | |
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 | | 9:00-11:30 經濟法 | 8:30-12:00高級會計實務 |
2013年考試時間:2013年10月26日。(以當年公布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為準)
考試日期 | 初級資格 |
2013年10月26日 | 9:00—11:30 | 經濟法基礎(含無紙化考試) |
14:00—16:30 | 初級會計實務(含無紙化考試) |
2013年初級無紙化考試時間:2013年9月14日至9月20日。
證書辦理
各科目每類試題每小題得分均在試卷中規定。評分均按
試卷及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規定執行。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每年8月中下旬,當地財政局和人事局會公布辦理相關證件時間,按這個檔案的規定時間內去辦理即可,一般是在8月下旬到九月下旬左右。領證時請攜帶本人准考證、一寸和二寸免冠近照各一張。各地具體情況以當地財政局或者人事局的通知為準。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前景方向
就業前景
會計學專業有源源不斷的社會需求,因此就業形勢良好。
1、三百六十行,行行有會計
會計掌握的是一個團體的經濟命脈,每一個團體都需要他們。無論在企業單位還是事業單位,會計都必不可少,小到一般財物的管理,大到遠景戰略目標的制定,都需要會計參與並發揮重要作用。因此,三百六十行,行行有會計,會計的就業門路是最廣的。
2、社會需求量源源不斷
隨著各種經濟實體不斷湧現,社會對會計類人才的需求將會增加,尤其是熟知專業業務和國際事務的會計師將成為熱門人才。具有會計、統計知識和財務管理能力的財會人才,由於在企業增收節支和避免企業財務危機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並且擅長精打細算,成為企業急需人才。註冊會計師被稱為“不拿國家工資的經濟警察”,是我國社會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因為專業,所以卓越
與其他的經濟學專業相比,會計學作為一門實用型的學科,必須要接觸很多統計學、審計學等數學學科的知識,所以必須擁有專而精的專業基礎和專業知識,替代性比較小,會計學與一般的管理類學科有本質上的區別,會計學培養人才的方式是縱向培養,從初級會計學到中級再到高級財務會計,穩紮穩打,專業性強。
就業方向
(1)在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經濟管理職能部門、金融與證券投資部門以及三資企業、外貿公司等經濟部門與單位從事會計及財務管理
(2)會計師——所有企業制和非企業制組織都會需要;
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證券分析師——在債券股份公司工作;
銀行職務——在一些金融機構工作。
(3)考取證書:目前國內的會計證考試分為三個級別。第一是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考試;第二是會計職稱證書考試;第三是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考試。
大綱教材
考試教材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和有關輔導材料,由財政部組織編寫、出版和發
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財政部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考試用書是《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2本,由
經濟科學出版社和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 書 名 | 編著者 | 定價(元) | 出版者 |
1 |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 全國會計考辦 | 15.00 | 經濟科學出版社 |
2 | 初級會計實務 | 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 28.00 |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
3 | 經濟法基礎 | 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 36.00 | 經濟科學出版社 |
4 | 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 經濟科學出版社:(010)88191458(帶傳真)、88191457 | | |
考試大綱
全國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將修訂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用於2010年度的考試。
考試安排考 試 日 期 | 初 級 資 格 | 中 級 資 格 | | |
5月15日 | 9:00--11:30 | 經濟法基礎 | 9:00—11:30 | 財務管理 |
14:00—17:00 | 初級會計實務 | 14:00—17:00 | 中級會計實務 | |
5月16日 | | | 9:00—11:30 | 經濟法 |
2010年初級會計實務考試大綱 | | |
[第一章 資產] | [第二章 負債] | [第三章 所有者權益] |
[第四章 收入] | [第五章 費用] | [第六章 利潤] |
[第七章 財務報告] | [第八章 產品成本核算] | [第九章 產品成本計算與分析] |
[第十章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基礎] | |
201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 | |
[第一章 總 論] | [第二章 勞動契約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六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