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⑴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⑵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⑶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具體條件
1.初級資格
報名參加初級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在職在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報名,在校學生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其他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在其內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在內地學校學習的,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報名條件審核時,報考人員應提交學歷證書、居民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等材料。
2.中級資格
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⑴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⑵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⑶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⑷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⑸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有關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有關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審核報考人員報名條件時,報考人員應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等材料。
3.高級資格
報名參加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基本條件。(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准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報考人員應根據各地具體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考試科目
初級資格
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才可獲得初級資格證書。
中級資格
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中級資格證書。
高級資格
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高級資格考試並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自行下載列印考試合格成績單,3年內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有效。
考試日期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報名日期為每年的上半年,基本上在3、4月進行,當年下半年進行考試,基本上在九月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試時間,財政部、人事部將會及時通知各地。
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考試分一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兩個科目連續考試,分別計算成績;中級資格考試分三個半天進行,
財務管理、經濟均為2.5小時,
中級會計實務為3小時。
一、 考試報名
(一) 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則上在距考試日期三個月前準許補報,具體補報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 報名地點:由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三) 報名條件: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考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四) 報名手續: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歷證書、身份證、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定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二、 考場設定
考場原則上設在
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生比較集中,考場安排困難,確需在縣設定初級資格考場的,須經省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批准,並報全會計考試辦公室備案。
三、 考試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畫。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管理,實行培訓單位資格登記備案制度。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四、 考試用書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和有關輔導材料,由財政部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財政部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五、 考試紀律
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要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迴避制度。對於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財政部將對考試考務工作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六、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七、考試科目
(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會計基礎、財經法規、會計電算化
(二)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兩科目。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三)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科目為: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三個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以二年為一個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二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部分科目合格後,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核發成績通知單。
考試題型
初級資格
初級資格兩個科目試題全部為客觀題,其中:
《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經濟法基礎》科目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中級資格
《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財務管理》科目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經濟法》科目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高級資格
《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試題題型為:案例分析題(開卷考試)
考試時限與批次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時長為1.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分別計算考試成績。
中級資格《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小時,《財務管理》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5小時。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
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