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覆核審管轄權

最高行政法院覆核審管轄權是指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裉據訴訟當事人的請求,審查下級行政法院作出的已不能向其抗訴的終審判決是否有法律錯誤的權力。只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覆核法律問題後,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法律適用錯誤的判決,發回原審行政法院或同級行政法院重新判決。最高行政法院這一權力的根據是法的一般原則,毋需法律明文規定,要排除這一權力則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該管轄權適用於所有不以最高行政法院為抗訴法院的行政法院。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負責管理日常事務、輔助副院長工作的行政管理機構„由秘書長和5個組的組長構成,秘書長在一般行政事務管理方面有代替副院長簽名的權力,最高行政法院的書記官、圖書員、各組與各小組辦公室人員等行政工作人員均受秘書長的領導與管轄。但鑒於訴訟組工作的特殊性,該組和行政管理工作由其秘書負責,與其他各組不同。訴訟組的每一小組設助理秘書一人,負責本小組的行政管理,受訴訟組秘書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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