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務法院

美國稅務法院是指美國審理和判決聯邦稅務案件的特別行政法院。美國早在1924年就建立了一個稅務抗訴委員會,當稅務人員認定某納稅人有逃稅行為時,該納稅人若不服,可以向這個委員會提出申訴。當時,該委員會作為獨立於美國法務部之外 (但要同法務部合作) 的機構進行活動。同年,這個委員會改成稅務法院,並於1969年成為聯邦法院系統的一部分。

稅務法院的基本管轄權在於審理和判決欠繳聯邦諸稅的案件。當納稅人向稅務法院提出訴訟時,可以不必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就預繳稅款,因此許多涉及稅收的案件都通過該法院審理。納稅人對稅務法院的審理結果持有異議,可以要求抗訴法院複審,仍有異議則由最高法院複審。但是,當最終的判決認定納稅人必須繳納稅收時,該項判決仍得由國內收入局來執行。如通過調查或傳訊來弄清納稅人的全部財產,並可以在發出通知後沒收和出售這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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