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執行局

最高法院的內設機構

職責,類型,

職責

1、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2、辦理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複議的案件。
3、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4、協調處理法院間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的案件。
5、組織全國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

類型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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