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02月13日發布,自1998年02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2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通過1998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法釋[1998]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檔案確定購銷契約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契約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式性規定。不論購銷契約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契約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