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精選

《立案工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精選》是人民法院立案指導叢書的配套法律法規彙編,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資深法官編著而成,內容齊全,兼具權威性與新穎性之特色。當前,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改革正在“公正與效率”主題下向縱深發展。在此背景下,為了更好地指導立案工作,我們出版了立案工作叢書:《案件受理》、《訴訟管轄》、《民事審前準備》。《立案工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精選》緊扣各指導叢書的具體內容,按照案件受理、訴訟管轄、審前準備的各個階段分門別類節錄而成,彙編分類精細,克服了以往法規彙編大而全不易查閱的缺點,免去了讀者通篇翻閱法律典籍之苦。 《立案工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精選》既可供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律師、當事人在司法實務中備查法律法規,也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學院師生研習三大訴訟法的受理制度、訴訟管轄制度、審前準備制度的配套法規使用。

基本介紹

  • 書名:立案工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精選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頁數:366頁
  • 開本:16
  • 定價:42.00
  • 作者:姜啟波
  •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1619389, 7801619382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立案工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精選》: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理論與實踐叢書。該叢書反映了近年來人民法院立案審判業務理論與實踐研究的前沿熱點問題及最新成果;對國外法學理論的介紹全面、精要;對人民法院立案審判業務的闡述具體、前瞻;對立案審判業務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分析透徹、深刻,其制度完善與改革構想中肯、可行……總之,是國內唯一系統、全面闡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相關法律實務及理論研完的、極具借鑑與參考意義的工作用書。

作者簡介

姜啟波,山東省昌邑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學位;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員會研究室主任,現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立案庭副庭長、中國民事訴訟法法學會理事;已出版專著、合著十餘部,在國內20餘家報刊發表文章150餘篇,約計400萬字。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管轄
一、總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2005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2005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9月17日)
二、民事訴訟管轄
(一)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199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覆(199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1年7月17日)
(二)級別管轄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2008年3月31日)
(三)地域管轄
1.契約糾紛案件
(1)買賣契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1998年2月13日)
(2)房地產開發經營契約糾紛
關於亳州市都發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錫市璜佳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銅陵華源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開發協定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3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成都國權錦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4年10月12日)
(3)租賃契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1986年1月7日)
(4)承攬契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蒙古金河澱粉有限責任公司與揚州牧羊倉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攬契約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4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長林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長治市夢聖娜婦兒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契約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
(5)借貸契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契約履行地問題的批覆(1993年11月17日)
(6)建設工程契約糾紛
關於河北省涿州市橋東經貿總公司與天津市南洋裝飾工程公司建築施工契約糾紛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2003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3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襄樊市魯班建築裝飾有限公司訴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鐵第十一工程局襄十高速公路第二契約段項目經理部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糾紛管轄爭議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4年5月24日)
(7)擔保契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契約當事人僅給付了定金應當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復函(1994年7月15日)
(8)農業承包契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錄)(1999年6月28日)
(9)技術契約糾紛
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節錄)(2001年6月19日)
2.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2000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1月9日)
3.智慧財產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節錄)(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6年11月22日)
4.存單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節錄)(1997年12月11日)
5.涉外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年3月21日)
(四)破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2004年6月21日)
(五)執行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錄)(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委託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2006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年12月14日)
三、刑事訴訟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1998年9月2日)

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釋14號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序言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釋14號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理論與實踐叢書》作為最早系統、全面闡述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工作理論與實務的論著,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系統性、前瞻性和指導性,廣受法律界好評,推動了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工作及理論研究不斷向前發展,實現了寫作的初衷。
本次修訂系應出版社誠邀。該叢書發行後,立即得到讀者認可,第一版所有書籍在很短時間內銷售告罄。令人不愉快的是,盜版書堂而皇之地出現在書店和網路里。為使讀者免受盜版欺詐,人民法院出版社決定再版發行《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理論與實踐叢書》。
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時代賦予其新的要求,民眾給予其新的期待。在新的歷史起點,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在各國司法文明與中國優秀傳統間作出理性選擇,司法實踐必須更加關注國情,更加關注公正,更加關注民生,人民法院將堅定不移地沿著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道路闊步向前。立案審判工作要更好地融入並服務審判全局,必須與時俱進,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實現新發展。
近年來,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又有許多新的發展變化。如在案件受理方面,又有一些新類型案件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案件受理的新規定、新司法解釋;在審前程式方面,各地人民法院不斷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嘗試以“案結事了”為終極目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調判結合主義訴訟模式;尤其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訂,使法院審判工作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給民事再審立案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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