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2.13
  • 實施時間:1998.02.19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檔案確定購銷契約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契約履行地的規定》,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式性規定。不論購銷契約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契約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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