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覆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6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2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11.23
  • 實施時間:2002.12.06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民二字[2002]2號《關於擔保法適用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4]8號《關於審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適用於該規定施行後發生的擔保糾紛案件和該規定施行前發生的尚未審結的第一審、第二審擔保糾紛案件。該規定施行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擔保糾紛案件,進行再審的,不適用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生效後發生的擔保行為和擔保糾紛,適用擔保法和擔保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擔保法生效之前訂立的保證契約中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認定為一般保證。保證契約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始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保證契約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契約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在本批覆施行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擔保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批覆。
此復
2002年11月2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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