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開庭審判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開庭審判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在1993.0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開庭審判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近年來,哄鬧法庭、擾亂法庭秩序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地妨害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有損法律的尊嚴和審判機關的權威。為了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特通知如下:
一、法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場所。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審判人員、書記員、檢察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加人,以及旁聽人員、採訪人員等,均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等有關法庭秩序方面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要注意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一般應由司法警察站庭或者值班,防患於未然。如果發現有預謀哄鬧法庭、妨害審判活動跡象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立即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並及時向院長報告,以防止事件的發生。
三、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審判長應當及時加以制止,經勸阻仍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可依法採取罰款、拘留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內配備必要的消防、通訊等安全設備,並經常檢查,對於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更換,以便於應付突發事件。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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