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法院信訪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法院信訪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01月27日發布,自1999年0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法院信訪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1月27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1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信訪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人民法院信訪工作的實際情況,現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今年是我們黨和國家歷史上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年,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仍然很重。維護社會穩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任務,各級法院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信訪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為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立即對本院的信訪工作做一次認真的檢查和研究,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特別是越級上訪和進京上訪人員較多的法院,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認真研究逐個解決。對上訪人員提出的問題,依照法律和政策應當解決的,應儘快予以落實,不能久拖不決;對申訴無理的,要加強教育,做好疏導工作,使其息訴停訪。
三、高度重視並及時處理好集體上訪。發現集體上訪苗頭的要及時控制、主動做好工作,一旦形成集體訪,要立即向黨委、政府和上級人民法院通報情況,並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進行勸阻疏導,努力化解矛盾。要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民眾集體上訪發生在哪裡,就要在哪裡控制住、處理好。對已進京的集體訪,有關法院在接到通知後,要立即派人到京接回,不得拖延,不能推諉,更不得將矛盾上交。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一級抓一級,一層層抓落實。如因拖延、推諉、失職等,致上訪人在北京出了問題或集體訪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或影響首都穩定的,要追究有關法院一把手、分管領導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五、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信訪隊伍建設。在當前情況下,信訪工作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從事信訪工作的人員數量和素質必須適應信訪工作任務的需要。要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要加強調查研究,掌握法院信訪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增強工作的主動性。要改善接訪人員的工作條件,確保接訪人員的人身安全,落實信訪人員的信訪崗位健康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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