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關於人民法院開立外匯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關於人民法院開立外匯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6.10.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關於人民法院開立外匯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10.28
  • 實施時間:1996.10.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法院開立外匯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你們抓緊時間同地方外匯管理部門聯繫,開立外匯帳戶,妥善解決涉外審判工作中的外匯收支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關於人民法院開立外匯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
((96)匯管函字第24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案件日益增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涉外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對涉外案件的外匯進行暫存監管,為方便人民法院的涉外案件審理工作,經研究同意,凡具有涉外案件管轄權的法院,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開立外匯帳戶。
人民法院的外匯帳戶收支範圍僅限於:
一、收入範圍:
1.訴訟標的是以外幣計算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它訴訟費用等預收的外匯費用;
2.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查封,扣押的外匯;
3.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扣押的標的物向境外拍賣後所得外匯;
4.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匯收入。
二、支出範圍:
1.人民法院實施保全措施所產生的境外費用和集中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境外費用,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而由人民法院代為向境外支付的外匯以及依據裁判文書予以執行的外匯;
2.其它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由人民法院代為向境外支付的外匯;
3.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匯支出。
請各分局嚴格按照《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對此類帳戶進行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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