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幹警不得從事非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幹警不得從事非審判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09月09日發布,自1999年09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幹警不得從事非審判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9月09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9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人事管理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今年(1999年)5月,羅乾同志就一些地方法院幹警被大批抽調從事基層組織整頓、政策法紀教育和清欠活動,嚴重影響審判工作的開展的問題批示:“要保證法院有足夠的力量依法辦案。”肖揚院長也作了批示:“要堅決貫徹羅乾同志批示精神。此舉不妥。既影響審判工作的開展,又容易造成法官違法亂紀,破壞法院形象,應當嚴格禁止。”為貫徹羅乾同志和肖揚院長的批示精神,我院於6月9日發出了法〔1999〕106號《關於不得抽調大批幹警下鄉,影響審判工作開展的通知》。但通知下發後,仍發現一些地方的法院幹警,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幹警,被大批抽調從事“催糧要款”、“扶貧奔小康”、“計畫生育”等非審判工作,嚴重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開展。為保證有足夠的審判力量依法辦案,現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級法院要堅決貫徹羅乾同志和肖揚院長的批示精神,高度重視,深刻認識到抽調法院幹警從事催糧要款、征繳稅款、拆遷等非審判工作,有悖於憲法和法律對人民法院職能的規定,容易混淆司法權與行政執法權的界限,影響法院在社會上和人民民眾中的形象,不利於公正司法,將對建設法治國家產生不良的影響。故應嚴格禁止,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二、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日益繁重,特別是基層法院審判的案件占全國法院案件總數的80%以上,同時還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民間調解組織等,審判任務繁重與審判力量相對不足的矛盾已相當突出。今年(1999年)各級法院正在開展“審判質量年”、“執行年”、“爭創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官”三項活動。這是當前法院工作的重要工作,又是社會各界及人民民眾對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各級法院要在人員緊、案件多、任務重的情況下,保證足夠的審判力量,依法辦理各類案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於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的發展。
三、各級法院接此通知後,請主動向黨政部門匯報溝通,做好解釋工作,爭取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和理解,確保不再出現大量抽調法院幹警從事非審判工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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