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請示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請示問題的通知》在1999.01.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請示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1.26
  • 實施時間:1999.01.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規範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有關審判工作的範圍和程式,保證依法、正確、及時地審判案件,現作出如下規定:
一、對於審判案件如何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二、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必須是:
1.適用法律存在疑難問題的重大案件;
2.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的涉外、涉港澳、涉台和涉僑案件。
報送請示案件的事實、證據問題由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負責。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報送請示。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問題,必須寫出書面報告(案件請示一式十五份;法律問題請示一式十份),逐級報送。報告中應當寫明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及理由。有分歧意見的,要寫明傾向性意見。
四、最高人民法院答覆請示問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的有關請示工作的檔案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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