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嚴格執行行政審判工作請示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嚴格執行行政審判工作請示制度的通知》在2000.12.29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嚴格執行行政審判工作請示制度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2000.12.29
  • 實施時間:2000.12.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行政審判庭:
近來,有些高級人民法院送報本院的有關行政審判工作的請示,不符合本院1999年1月26日下發的《關於審判工作請示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影響了請示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為嚴格執行《通知》,規範請示問題的範圍和程式,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按《通知》要求對於審判行政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但不得以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名義請示。
二、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內容必須是:
1.適用法律存在疑難問題;
2.適用法律規範衝突,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協調或者確認的;
3.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僑案件。
報送請示的事實、證據問題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報送請示。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問題,必須寫出書面報告,逐級報送。報告應當寫明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及理由;有分歧意見的,要寫明傾向性意見及理由。涉及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應當一併報送。
今後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請示,本庭將按規定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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