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7.18
- 實施時間:200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