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7.18
  • 實施時間:2002.07.20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1]8號《關於再審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訴訟請求判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或者當事人在原審判決,裁定執行終結前,以物價變動等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復
2002年7月18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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