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問題的復函》在1992.05.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2年05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從你院報送的材料看,遵義市北關貿易經營部(需方)與老河口市兩個糧管所(供方)簽訂的購銷糧食契約,明確約定在遵義市南站交貨,運費由供方負擔,貨到站需方先付總貨款的50%。供方將貨物託運後,又派人與需方的契約簽訂人一道到遵義市收款交貨,提貨單由供方攜帶,待收到需方先付50%的貨款後,再交提貨單給需方提貨。以上事實表明該契約是有約定附加條件的。需方在未按約履行附加條件又未取得提貨單的情況下,故意避開已到遵義市的供方派員,將貨物提出變賣抵債,應當視為非法占有處分了他人的合法財產。
因其他案件,執行法院根據已生效法律文書,監控執行了遵義市北關貿易經營部非法占有處分的他人的合法財產,直接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立即予以執行迴轉,並依法做好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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