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下級法院能否對上級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執行裁定的復函》在1995.03.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下級法院能否對上級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執行裁定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0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4〕54號《關於下級法院能否對上級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執行裁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但執行的標的物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在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明確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對該特定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的,則應當根據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8號的規定,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准,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