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裝飾工程工業總公司與深圳市金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瀋陽軍區駐深圳辦事處房屋產權案的復函》在1994.08.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裝飾工程工業總公司與深圳市金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瀋陽軍區駐深圳辦事處房屋產權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粵民終字第52號《關於審理抗訴人深圳市裝飾工程工業總公司與被抗訴人深圳市金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瀋陽軍區駐深圳辦事處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我院對此案曾有過明確意見。經再次研究認為: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遼寧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遼寧省對外經濟發展公司訴深圳金光公司合作經營羊絨糾紛案件中,深圳裝飾公司不是該案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裝飾公司也未申請參加訴訟或主張權利。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生效後,在執行過程中裝飾公司主張被執行房產的產權,對此,在程式上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以及我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7條、第258條的規定,作為執行中的案外人提出異議來處理,而不應把已經作為生效判決執行標的的房屋產權又作為另一案件法律關係的標的。因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駁回裝飾公司的起訴是正確的,你院對本案應從程式上作出處理,維持一審裁定。請你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審限等問題的規定,儘快審結此案,並將處理結果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