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案外人異議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案外人異議問題的函》在1998.01.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案外人異議問題的函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香港旭展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在執行該公司與山西省海外貿易公司購銷生鐵糾紛仲裁案時,駁回了案外人山西省糧油總公司天津金良科工貿實業公司對財產保全裁定的異議,5個月後又受理了該案外人與所持異議主張相同的訴訟請求,此案現正由你院審理。對此,該公司認為: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停止執行和受理案外人訴訟,在程式上違法,損害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本院對此案予以審查並糾正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在執行生效仲裁裁決過程中,已依法駁回了案外人對該院財產保全裁定的異議,此後再受理此“異議之訴”並作出[1997]二中經一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沒有法律依據;且該院在其製作的法律文書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又用普通程式予以審理,與法相悖。為此,特通知你院:
一、依法撤銷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1997]二中經一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駁回起訴。
二、監督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依法執行本案仲裁裁決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並將執行結果報告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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