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在1995.07.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 頒布時間:1995年07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7月0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4〕6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分級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雖不是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一經我院批准,即應當認真執行。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管轄異議的,受訴法院應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並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法院反映情況並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當調查了解,認真研究,並作出相應的決定,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應當通知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還應以違反審判紀律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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