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的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的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1.07.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的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7.26
  • 實施時間:1991.07.26
檔案內容
第一部分
今年(1991年)5月以來,我國部分地區發生嚴重洪澇等自然災害,給當地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全國人民同災區人民一道,以各種形式大力支援抗災搶險,組織生產自救的鬥爭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通過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破壞災區生產和生活秩序的一切犯罪活動,確保受災地區的良好社會秩序。
第二部分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破壞抗洪救災的各種犯罪活動,必須依法迅速、嚴厲予以打擊。對以反革命為目的,造謠惑眾,進行各種破壞活動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有關反革命罪的規定定罪判刑;對搶劫抗洪器材、救災款物,搶劫受災地區公私財產、強姦婦女等嚴重犯罪活動,以及盜竊、破壞交通、電力、通訊設備的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從重從快判處;對於貪污、盜竊、挪用救災款物、捐贈款物的,要及時依法從重判處。上級人民法院對於審理上述犯罪案件,應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部分
對於上述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要組織足夠的審判力量,依法迅速公開審理,公開宣判;條件具備的,還應到發案地進行公開宣判。要注意選擇適當的典型案件,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公開報導,以震懾犯罪,鼓舞和宣傳民眾與破壞救災搶險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堅決鬥爭,奪取抗災救災鬥爭的勝利。
第四部分
在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的罪犯活動的同時,對因洪澇災害和搶險救災發生的各種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要根據法律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及時依法受理,以有利於團結抗災、救災。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
1991年7月26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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