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期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立足於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為奪取抗震救災全面勝利,確保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做出應有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
- 類型:通知檔案
- 含義:恢復重建期間審判工作
- 意義:更好的管理,落實民眾受惠
- 文號:法〔2010〕178號
頒布,正文,
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青海玉樹地區發生的特大地震災害,對災區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災區的生產生活遭受巨大破壞。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堅強領導和周密部署下,抗震救災取得階段性成果,災後重建工作即將展開。在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期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立足於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為奪取抗震救災全面勝利,確保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做出應有的貢獻。為做好當前的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正文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抗震救災作為當前最為緊迫的重要任務。對於涉及青海玉樹地區特大地震災害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應從大局出發,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加強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抗震救災的成果和災後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要認真學習和準確適用《防震減災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處理涉災案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要結合當前抗震救災工作的實際,加強統籌協調,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災區治安秩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
二、依法嚴懲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各種犯罪活動,堅決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災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嚴厲打擊故意破壞災區穩定、損害抗震救災成果、不利於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影響災區人民民眾重建家園信心和決心的違法犯罪行為。
堅持特殊時期、特殊案件、特殊辦理的方針,對那些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使災區人民民眾感受到人民法院維護災區穩定和打擊犯罪的決心與力度,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預防其他犯罪的發生。
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彰顯司法權威,以人民民眾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為災區的生產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對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以下犯罪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
(一)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於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欺、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二)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民眾正常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
(三)故意編造、傳播、散布不利於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信息,危害民族團結,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四)在災區生產、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五)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六)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七)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四、災區人民法院要堅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及時化解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糾紛,鼓勵、支持人民調解等組織化解糾紛,積極支持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等案件,要區分不同情況辦理:對於涉及災區民眾基本生活保障、恢復生活生產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審、快執;對於可能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群體性以及社會比較敏感的案件,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慎重審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特別要注意進行訴前調解,多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通過調解或者和解撤訴的方式化解糾紛,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保護災區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傷殘人員的合法民事權益。要積極主動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擴大對地震災區民眾司法救助範圍,建立抗震救災司法救助綠色通道,簡化受理手續,努力做到應助盡助。
五、災區人民法院要積極支持和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政安置、撫慰、補助、救助等各項工作,對於在工作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人民法院要從法律的角度主動研究,主動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決糾紛的建議和對策。特別是要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體的綜合性的糾紛解決體制,從源頭上化解矛盾,減少糾紛。
六、在災後重建期間,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尤其是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對於災民被異地安置、投親靠友後,因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由於目前居住地發生了變化,在管轄問題上,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從方便災民、有利穩定的原則出發,統籌安排。對屬於人民法院收案範圍的糾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要切實加強涉災民事案件的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注重對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的提示;對不屬於或不宜由人民法院處理的糾紛,應認真做好民眾思想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有效途徑和方式解決爭議。
七、當事人因青海玉樹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時主張權利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抗震救災、災後重建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審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及時恢複審理。
八、對於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積極受理,以便儘快明確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由於玉樹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受到地震嚴重破壞,如果行使管轄權確有困難,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九、對於災區人民法院一時難以開展審判活動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要統一協調,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加大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的力度,將災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有待受理的適合交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直接提審、執行。
十、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當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特別是對明確專門用於抗震救災的資金和物資,一律不得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十一、人民法院在抗震救災期間,要結合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強法制宣傳,耐心做好災區民眾特別是遇難者家屬的心理安撫、思想疏導工作,協助安置好災區民眾。要努力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要與有關部門一起全面排查、及時化解災後重建過程中的矛盾糾紛。
十二、災區人民法院要根據當地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注意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民事權益的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有序、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獻計獻策。
十三、對涉及玉樹地區地震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二)》處理。對於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大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