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在2008.06.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6.06
  • 實施時間:2008.06.06
背景,應對措施,

背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波及範圍最廣的一次地震, 造成了災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於2008年6月5日專門研究部署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工作。災後恢復重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為加快災後恢復重建,必須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優勢,舉全國之力。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全黨全國工作大局,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於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災區人民之所想、急災區人民之所急,充分認識災後恢復重建任務的艱巨性,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應對措施

為依法做好災區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保障災區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災區人民法院一定要在黨委領導下,積極支持當地政府把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依法解決各種類型民事糾紛中的職能作用,扎紮實實做好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要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正確認識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災區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一定要從大局出發,要有利於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有利於維護災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鞏固抗震救災的成果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人民法院要積極支持和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政安置、撫慰、補助、救助等項工作,對於在工作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人民法院要從法律的角度主動研究,主動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決糾紛的建議和對策。特別是要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訴訟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體的綜合性的糾紛解決體制,從源頭上化解矛盾,減少糾紛。
三、在災後重建期間,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尤其是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以及對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等糾紛,應當及時立案,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對於災民被異地安置、投親靠友後,因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由於目前居住地發生了變化,在管轄問題上,由相關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從方便災民、有利穩定的原則出發,統籌安排。對屬於人民法院收案範圍的糾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要切實加強涉災民事案件的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注重對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的提示;對不屬於或不宜由人民法院處理的糾紛,應認真做好民眾思想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有效途徑和方式解決爭議。
四、當事人因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時主張權利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抗震救災、災後重建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審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及時恢複審理。
五、對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積極受理,以便儘快明確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由於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後,“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受到嚴重破壞,難以開展審判工作,不能行使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等糾紛案件,必須做到快立、快審,切實加強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必要時可以先予執行。對因災區輸出農民工返鄉參加抗震救災,用人單位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慎重處理。
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有關法院要依法採取保全措施。對於因地震毀損和滅失相關證據,帶來當事人舉證困難的,可以放寬舉證期限,並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要主動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為災區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要加大緩、減、免訴訟費用的力度,保證災區民眾不因繳不起訴訟費用而無法打官司。
六、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當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特別是對明確專用於抗震救災的資金和物資,一律不得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七、災區人民法院要根據當地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注意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民事權益的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有序、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出謀劃策。
各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地震災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房地產、儲蓄存款契約、保險契約、借款契約糾紛等有關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調研。受理或者審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關情況、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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