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

《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3.09.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9.24
  • 實施時間:1993.09.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近幾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偷渡犯罪活動十分突出,嚴重擾亂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損害我國的國際聲譽和對外形象。因此,對偷渡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厲打擊。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認清當前偷渡犯罪活動的嚴峻形勢,進一步提高同偷渡犯罪作鬥爭重要意義的認識,堅決、迅速地開展嚴厲打擊偷渡犯罪分子的鬥爭。偷渡案件多發地區的人民法院,要把審判這類案件作為當前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重點工作之一,切實加強領導,集中力量,堅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方針,嚴懲偷渡犯罪分子。同時,人民法院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開展專項鬥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效遏制這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蔓延。
二、以牟利為目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是打擊的重點,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從嚴懲處。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以勞務出口、經貿往來以及進行其他公務活動等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提供給他人的,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對以走私,組織、強迫他人賣淫,詐欺,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活動為目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論處;對為牟取暴利而不顧他人的人身安全,對偷渡者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危險船隻運送出海,已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應罪名定罪處罰;對在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過程中,又犯殺人、強姦、搶劫、敲詐勒索等罪的,依法實行數罪併罰;犯有上述罪行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
三、對負責辦理護照、簽證和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內外勾結,明知對方非法偷越國(邊)境而為其提供出入境證件;或者公安邊防、海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內外勾結,對明知是非法出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從重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因受賄實施上述犯罪的,依法實行數罪併罰,並從重處罰。
四、對一般偷越國(邊)境者要注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聽信他人教唆或者為了探親、訪友、趕集等,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的,屬一般違法行為。對於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二)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三)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四)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五)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對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判處主刑的同時,應當根據其犯罪中獲利的數額和其他具體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個人財產,如交通、通訊工具等,要依法予以沒收。
六、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辦案,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偷渡案件多發地區的人民法院,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選擇一些典型案件,通過公開宣判和新聞媒介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黨的改革開放政策,揭露偷渡行為給國家、個人造成的嚴重危害,以震懾犯罪,教育民眾。
1993年9月24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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